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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有重婚、同居行为,并对我实施暴力,离婚时我能否要求分别予以赔偿?
  • 发表日期: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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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您丈夫与他人有重婚、同居行为并对您实施暴力,离婚时您是无过错方,按照法律规定,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于法律没有就以上每一种导致离婚的情形应如何赔偿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您不能分别要求赔偿,但您丈夫同时有多种导致离婚的情形,您因此受到的伤害更大,您可以此作为加大赔偿额的理由,向法院提出较高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