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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或继父母虐待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受害者该怎么办?
  • 发表日期: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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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父母或继父母虐待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如果养子女或继子女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包括: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如虐待行为情节严重,受害者还可以依照《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到法院提起诉讼。虐待罪是指采取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身体上折磨或精神上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如果养子女或继子女是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可由其生父母诉至法院。对于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提到致使被害人重伤属于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公诉的公诉案件,受害者或其生父母或其他知情的公民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人。如果情节较为轻微的虐待还可以通过基层单位或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维权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