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是指由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根据自诉而进行的诉讼程序,称为自诉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应当包括如下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案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起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起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是自诉人身份,“代为起诉”的近亲属是代理人。不过,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说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