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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反家暴法,要解决三大问题
  • 发表日期: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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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吟兰

(根据录音整理)

我国《反家暴法》的出台是一个里程碑。但光有立法是不够的,需要具体措施的跟进,包括体制和机制的层级化、精细化的构建。今天会议好多经验分享,就是做这个层级化、精细化的探索,我觉得非常好。

在今天的讨论中,我觉得要解决三大问题,第一个是理念,理念先行特别重要。反家暴法和家庭和谐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对要不要把促进家庭和谐写入总则,存在很多争论。从我的角度看,反家暴和家庭和谐在宏观上是不矛盾的,是互相促进的。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自然就减少家庭矛盾,当然就促进家庭和谐,从这个角度讲,肯定是不矛盾的。另外,如果说通过反家庭暴力导致一些人离婚了,也不是破坏了家庭的和谐,而是解除了那些痛苦的、本来就不和谐的家庭,它的结果还是促进了家庭和谐。总之,《反家暴法》要达到的目的,应当是提高婚姻和家庭的质量,最终促进家庭和谐。如果我们这样看问题,在逻辑上说得通,法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就会想,我干这件事没有破坏家庭和谐,不是说我让他离婚了,我就破坏家庭和谐了,对社会和谐的作用不好了。所以在理念上,我觉得还是要再探讨的。

第二个是法律规定的不充分,不足,或者说制度上还有一些欠缺。实际上在立法时已经感受到,也提了好多意见。我一直记住彭珮云主席说过的一句话:“一比零大”。开始修改《婚姻法》时,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在《婚姻法》中,大家说,没有概念,也没有具体措施,写有什么用?她说:“一比零大。”显然一比零大,因为有了那个,才有了后来一些若干规定,包括专门的《反家暴法》出台。所以我觉得,《反家暴法》的出台虽然不尽善尽美,存在好多问题,但是,“一比零大”,我们往前迈了,这就是里程碑,接下来还需要改进。法律规定的不足,我们今天讨论时明显能感受到。因为证据问题,导致法官难以下判断,难以下裁定,难以下判决等等,但我觉得我们要改的是,举证责任能不能更有利于受害人,在举证责任问题上,我们在立法时就希望有所改进,但是没有写到法律上。不过我相信有一天会改,需要慢慢推进,这是从制度上来讲的。

第三个问题是执行问题。当一个法律出台以后,特别重要的是通过司法机关,无论是法官,还是公安人员,包括其他相关的执法机构,他们怎么来执法,特别重要。在前两周,我们给最高法院做过一个《反家暴法》培训,每个省来三个人学习。虽然《反家暴法》只是《人权法》当中的一部分,但我们在做这件事情。

执法问题,除了法律的规定不够以外,认识也非常重要,对《反家暴法》的敏感度非常重要。培训非常重要。执法过程当中,老百姓要培训,公民的宣传、倡导要去做,最最重要的是对执法机构的培训,改变他们的观念。法是靠人来执行的,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人执行就有不同的后果。刚才马李讲庇护机构,为什么有人做得好,有人做得不好,还是观念的问题,还是人,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重要的环节。

我们不可能做很多,但做一点是一点,往前推动,只要我们努力,反家暴一定能达到我们最终想要的结果,我们得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