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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映的反家暴法实施现状和问题
  • 发表日期: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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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名誉理事长   王行娟

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至今已半年有余。这部千呼万唤始出台的法律实施得如何,存在什么问题,是大家关心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权威部门发布相关的信息,我试图通过互联网信息的角度,了解这部法律执行的概貌。

点击百度,有关反家暴法实施的信息有113万多条,但有用的不太多,从中筛选出以下的情况:

 一、 动态性报道

动态性报道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各地在法律实施后,进行学习、培训和宣传的报道。主要是妇联在行动,省、市一级的妇联有广东、湖南、陕西、上海、黑龙江等地。广东妇联的报道比较多,决定每月汇报一次执行情况,公布宣传、讲座的场数和人次。

2、法律初显成效。反家暴法实施两个月,深圳市处理家暴案件20宗,行政拘留3人,刑拘2人,逮捕1人,发告诫书1份,其他处理35人。有的地方如武汉、昆明反映,投诉家暴个案呈上升趋势。

据最高法院法律应用研究所研究员陈敏统计,反家暴法公布首日全国发出5份人身保护令 ,全国3117个基层法院在第一个月共发出保护令33份。发出保护令比较多的有:福建泉州法院到9月7日发出保护令22份。扬州法院至7月底发出保护令12份,告诫书1份。南京至5月12日发出保护令17份。发出告诫书比较多的有:新疆伊宁法院到8月24日发出告诫书24份。长沙市半年发出告诫书37份,是告诫书发出最多的地区。

3、一些地方的人大如福建省、湖南省等单位联名出台当地实施反家暴法的工作意见,或公布实施人身保护令、告诫书、庇护所的工作意见,推动法律的执行。

4、有少数地方的公检法人员到社区进行反家暴法宣传。有人撰文提出法官和公安人员要更新观念,树立专业的反家暴理念,从人权保障角度做好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工作和接处警工作。

5、反家暴法实施后,仍有不少家暴重案见于报端:重庆女医生被丈夫毒死;陕西女孩被父殴死;内蒙女记者被公务员丈夫打死;河南女子当街被丈夫砍死;常熟躲家暴外出打工女子被夫砍数十刀。

二、保护令实施情况

人身保护令的实施最受瞩目,互联网上的信息有41万多条。

2016年7月11日最高法院对北京市高法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不需提供担保,审判与程序法衔接。

大量的报道是各地首例保护令发出的消息。但随后是“喜忧参半”、“申请寥寥”、“为何有了保护令,丈夫更强势了?”的信息出现。福建莆田市有的法官甚至提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是整部法律最大的缺陷”。表现在:

1、 申请者少。广东省头两个月发了12份保护令,但以后申请的很少。北京市房山法院在3月1日当天发出首张保护令,事后启动6项措施来推进工作,共处理家暴案件71件,但申请保护令的就只有这1份。

2、裁定过严。有的地区如宿州市直到9月28日才发出第一份保护令。湖州市长兴县9月19日发布的调研报告称,400多起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51件,法院裁定的保护令只有2份。合肥市庐阳区提出申请保护令有11份,裁定一份。海门市至今发生家暴警情20件,申请保护令9份,但一份都没有发出。主要是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

3、公权力介入比较克制。法制日报3月29日发文研讨反家暴法实施状况,认为公权力的介入比较克制。一些法官害怕发保护令后,激化家庭矛盾,导致家庭破裂。广东有的法官承认对保护令比较陌生,感到没有明确的审判规定和指引,不好处理。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真正能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认定属于家暴的案件只占同类案件的10%左右,是直接影响保护令认定率低的原因。

4、处罚措施未跟上。反家暴法中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多地对违抗保护令的处罚措施未跟上,缺乏法律的威胁力和强制力。民主与法制时报“保护令执行之困”一文报道,北京市第一例保护令发出后,加害人仍然到受害人住处闹事,谩骂,受害人不得不申请执行,直到公安部门出面进行训诫加害人才有所收敛。

5、法院难以履行执行职责。按照反家暴法规定,保护令的裁定和执行都由法院进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很多时候法院难以负起执行职责。南宁新闻网6月19日公布一个案例,一个受害妇女申请了保护令,主办法官送达保护令时,加害人拒不接受,当法官面继续打骂妻子,并扬言要杀死妻子。结果暂时离开家的不是加害人而是受害者。有的法院在加害人的抗议下撤销保护令。广东从化法院根据受暴妇女的申请,颁发了保护令,保护令裁定时加害人未出庭,拒不接受,最终撤销裁定。由于法律条文关于公安机关如何协助不够明确具体,有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发现已有保护令,即不予以处理。有的公安机关的协助是在保护令执行出现问题时才参与。

三、告诫书执行情况

1、多地出台告诫书实施办法或工作意见。湖南省在6月20日施行《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实施办法》,这是全国首部告诫书的实施办法。《办法》对在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发出告诫书做出了规定。对于拒绝签收者,《办法》规定可以由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章,即可视为已经送达。然后通知社区民警一个月内进行查访。对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处理。

2、告诫书发出情况。互联网上多是各地派出所发出首份告诫书的信息。海门市至8月1日共发出告诫书11件。

3、告诫书发挥的作用。浙江瑞安法院以告诫书为证据,一审判决受害方获4千元精神赔偿和医疗费赔偿。

四、庇护所执行情况

1、一些地区出台建立或加强庇护所的工作意见。一般的工作意见都将庇护所设在民政部门救助站内。德州市的工作意见提到,庇护所可以建在条件较好的社会养老机构内,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区域相对隔离,可携带未成年子女。

2、建立新庇护所。在反家暴法实施后,有13个地区如济南、柳州、合肥、泸州、潍坊、中山等地成立了庇护所,属于临时庇护性质,十天左右居住期。庇护所全部建在救助站内,都公开挂牌宣示。其中济南市的力度最大。在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当日宣布庇护所启用,还出台了反家暴法的实施意见,明确家庭暴力纳入110接警范围,各县市民政部门可在救助站或单独设立庇护所。济南市的庇护所一应设施齐全,还提供心理和法律援助服务。

3、无论新建或原有的庇护所普遍遇冷。济南市的庇护所成立57天,接50多个咨询电话,但无一人申请入住。该市在2003年即成立过庇护所,运行两年后因资金不足,家务事难界定关停。这次重启后经济已有保障,但仍然陷入无人入住的困境。泉州的庇护所开设半年,鲜有求助者。亳州的庇护所成立两个月,无一人入住。

 庇护所门前冷落,是多年存在的状况。江苏省反映,全省已建200多庇护所,但庇护少,多年无案例。上海市妇联权益部介绍,全市已建立336个受理点,合建5个庇护所,形成救助链。卢湾区妇联调研,62%的妇女不知道庇护所,成立两年只有15人求助。

4、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的意见。人民日报在9月12日发表了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对庇护所入住少现状的谈话。负责人谈到,全国现有庇护所2千余家,主要设在救助站,去年共入住149人次。2015年民政部与妇联联合发布过关于庇护所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庇护所工作的原则、任务、工作程序和要求。对于受害者入住少的原因,负责人认为是由于反家暴法刚开始实施,庇护所的专业性强,社会工作要探索总结经验。此外,受家丑不外扬传统观念影响,和熟人社会有亲人、朋友的社会资源,能够解决临时居住问题,都是入住少的原因。负责人认为,目前需要解决、改进的是,出台庇护场所规范性工作标准,提供专业化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能力。妇联与民政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反家暴法处在刚开始实施阶段,需要加强的工作和解决的问题有:

1、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知晓率。佛山日报通过线上线下随机问卷调查,发现身边曾发生家暴事件的受访居民近6成,但近5成居民不知道反家暴法在3月1日实施,超5成对具体内容知之甚少,近2成对反家暴法完全不了解,其中有近5成不知道有人身保护令。需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反家暴法知识,转变受害者观念,才有可能站出来对家庭暴力说不。

2、 扩大保护令执行主体。很多专家包括法律应用研究所陈敏,多次在座谈会上和报刊上发出呼吁,人身保护令应明确由公安机关执行。陈敏指出,司法警察不具备执行人身权利类民事裁定职能,司法警察主要是审判的辅助力量,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履行对保护令的监督、出警、处罚等职责,确保保护令的执行。陈敏举出第一个月33份保护令的例子,其中有4份加害人不接受、不执行,都是在公安机关介入后才得以解决。

专家们建议用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或最高法与公安部门联名发布工作意见,明确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将公安部门扩大为保护令执行的主体。陈敏还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违反保护令罪;修改相关法律和条例,赋予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和力量。

3、对公检法人员进行培训,更新观念,提高执法和审理能力。

4、逐步建立防控联动机制。多位专家提出,反家暴法是社会法,需要全社会介入,要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实行政府、司法和社会机构的联动,推进反家暴法的实施。

5、解决婚姻法与反家暴法的衔接问题。律师杨晓林、戚连峰、李莹在经办家庭暴力案件中发现,有的施暴者获得孩子抚养权,并有藏匿、抢夺孩子的行为。由于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到实施家庭暴力一方没有权利抚养孩子,反家暴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能抚养孩子,致使施暴者得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使受害母亲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提出要解决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完善法律,明确施暴者不宜抚养孩子,并且扩大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确认父母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按违反反家暴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