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 中国妇女报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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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重要部分,反对家庭暴力的进程正逐步推进,无论是国际层面的行动框架还是国家层面的立法保障,反对家庭暴力都逐渐走向制度化与常态化,但也依然存在众多阻碍因素。文化漠视和传统观念使得家庭暴力问题持续存在,为此,反对家庭暴力应突破重围,彻底与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决裂,并从重视妇女人权的角度出发将反对家庭暴力进行到底。
■ 丁娟
2004年,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保护人权。200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就反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应规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尊重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的正义立场,也使家庭暴力这个历史痼疾由传统“家事”变为现代“国事”,反家暴由此成为国家、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法定责任。
从国际层面看,反对家庭暴力也在逐步掀开新的篇章。20世纪80年代后,伴随联合国开展的新宪章运动,各国消除性别歧视的步履明显加快。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反家暴公约、北京世妇会纲领以及其他国际公约和文件中,反家庭暴力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80多个国家的首脑共同呼吁推进妇女发展,其中一个聚焦点便是对反家庭暴力的承诺。然而,历史与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摒弃家庭暴力,绝不是几部国际公约乃至国家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反对家庭暴力依然在路上。
反对家庭暴力也是保护女性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其要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也就是说,人权具有普遍性与非特权性的特点。但是,这个基本原则在社会和家庭关系的范畴中,却被长期屏蔽,突出的表现就是权利只由男性特别是有产者男性所享有,而女性的权利则不分阶层,一律被限制和剥夺。
这种权利的秩序建构,还通过赋男性特权的立法方式得到强制保障。在中国,古代律法素有丈夫打妻子,致死伤可以减刑、妻子打丈夫则要加刑的立法条文,唐、宋、明、清律皆规定,妻殴夫致死者,俱处斩;谋杀丈夫,不问有无伤害,是否得逞,皆处斩;已杀者则罪大恶极,凌迟处死。明清时的法律还规定,妻殴夫即杖一百,不问有无伤害。反之,夫殴妻则实行减刑。明、清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伤则不论,打伤或更严重者才论罪,刑罚减常人二等,且须妻子亲自告状才处理。我国唐律还规定:妻子告夫与告发其尊长同罪,处徒刑两年。明、清律处罚更严,规定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同罪,杖一百并处三年徒刑,诬告者绞刑。这无异于明火执仗,纵容丈夫殴妻,即便打死妻子,也不用偿命。
西方也一样。美国建国早期就有一条怂恿丈夫殴妻的法律,即臭名昭著的“拇指法”,该法律赋予丈夫可以用不超过其拇指粗的棍子打妻子的特权,“不超过拇指粗的棍子”只是象征性说法。重要的是该法背后的逻辑关系,它假设丈夫是一家之主,就像国王是一国之君,可以用棍子管教妻子和孩子。虽然当时也有判决在道德上认为丈夫不应该打妻子,但却同时指出这是家庭私事,法庭不应介入其中。即所谓的公权力不介入私生活领地。
文化漠视阻碍全球反家暴进程
审视全球范围的反家暴进程可以发现,正是这些文化特别是法律漠视妇女权利的惯性,依然阻碍人权阳光的普照以及反家庭暴力的进程。有数据显示,美国每15秒种就会有一名女性受到攻击或被打,每天有3名以上的女性被其丈夫或男友杀害,因家庭暴力受到伤害的女性,比车祸、拦路抢劫和强奸中受到伤害的女性总和还要多,每年遭到配偶、前配偶或男友毒打的女性达到300万至400万人。家庭暴力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80亿美元,其中410亿美元是直接的医疗和精神治疗费。家庭暴力同时使受害人损失约800万个有薪工作日,相当于失去32000多个全职工作。另据统计,2011年,英国因家庭暴力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5亿英镑。还有数字显示,低收入的人遭遇家庭暴力的可能要比高收入者多3倍,儿童更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人权,同时还加剧贫困,影响人的生命健康。
严格的说,虽然家暴的受害者实际上会涵盖所有类型的家庭成员,但统计显示妇女、老人和儿童依然是基本的受害者,其中妻子占90%,老人占4%,儿童占3.3%。据《重庆晨报》调查,38.06%的被调查者承认,在自己家庭中发生过家庭暴力;9.78%的被调查者称,家庭暴力发生的概率达到每个月5次以上;87.24%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12.76%的家庭暴力个案发生在父母与子女或者婆媳之间。更有一些妇女,因长期生活在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在某省女子监狱1000多名服刑女犯中,就有100多人因杀夫入狱,其中很多是因不堪忍受暴力虐待激愤杀人,铤而走险。因此,我们通常将家庭暴力简化为丈夫针对妻子的暴力。这是全球共同面对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反对家庭暴力要与传统观念决裂
为了推进反性别暴力进程,联合国确定每年的11月25日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各国政府也积极出台反对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联合国还在倡导人权阳光普照和非特权原则的同时,提出增进人权进程,可以适度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据悉,意大利等国家的一些企业,就积极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责任,在道义上和经济上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物质的和精神的支持,如规定遭受暴力的妇女可以休一段时间的身心恢复假期,不视作旷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了司法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的责任。
但是,一些观念依然掣肘着反家庭暴力的进程,除了家庭暴力是男性特权、家庭私人事务之外,还有一些披着现代外衣的变异观点阻碍公平正义的进程。在一些社会组织宣传“挨打不是妇女的过错”“妇女有权利走出家暴陷阱”的过程中,笔者就听闻有法官质疑:“你们到底是反家暴还是反家庭?”实际上,如果因为家暴一个家庭解体了,那么始作俑者并非受害人,而恰恰是施暴者。此外,反家暴绝不是反家庭,相反,没有了家暴的家庭,将更和谐美好和健康。还有人质疑,保护妇女重要,还是保护家庭重要。笔者认为在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的框架下,人的、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当然重于家庭。反家暴不等于反家庭,而是为家庭和谐清障,使家庭真正成为人们健康与幸福生活的港湾。还有人提出,保护妇女儿童,是以偏概全,没有保护所有的人,违反了公正原则。对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专门规定并强调,因向弱势者倾斜的动机和结果意在促进平等和公正,因此不构成歧视。
按照我国宪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积极行动,推进多机构合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和社会救助的支持系统,使妇女人权得到应有保障,这不仅是人权充分实现的标志,也是提升公民素养,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依法反对家庭暴力,我们依然在路上。
(作者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