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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娟:一个性暴力个案的社会心理分析
  • 发表日期: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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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行娟:一个性暴力个案的社会心理分析
        201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一审草案,仍未能将性暴力列入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社会各界又开始了新的一轮反馈意见,期望在二审时能够有所突破。
         红枫中心从1992年开通了妇女热线,接听到来自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电话,了解到她们不仅遭受到来自配偶的躯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同时还存在性暴力,就开始了对性暴力进行专题研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先后五次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等机构提交过议案、提案或意见,反映在家庭中性暴力的状况和受虐妇女的需求,多次建议在立法中将性暴力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围。
       今天,我想通过对一个性暴力个案的分析,揭示性暴力形成的过程以及它对妇女人权的践踏和对妇女心理的摧残。
       我们对个案进行了保密处理,只展示她的遭遇和心路历程。
       这是一个中年知识女性,8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后来的丈夫,一个同是知识阶层的男士。交往一段时间后感觉还可以就开始同居,虽然同居后感觉对方性格比较粗暴,但女方意外怀孕,于是奉子成婚,走进婚姻。儿子出生后,妻子辞职在家悉心照料孩子。在孩子一岁多时夫妻性生活发生了冲突,主要是丈夫不肯用套,妻子害怕再次怀孕;另外是丈夫要求的性生活方式让妻子不舒服,不能接受。妻子认为丈夫“有一些特别粗暴的性要求,我对这些事极度排斥”。激怒之下的丈夫,揪住妻子的头发往门外拖,用充电器砸她的脑袋,把脑袋和额头都打破了,还用脚踢她。妻子报警,警察来做了笔录,劝解一番后走了。事情没有解决,由此夫妻间伤了感情。双方冷战了一段时间后,丈夫再次强行要过性生活,得不到满足后,第二次对妻子大打出手。妻子第二次报了警,这次报警同样没有解决问题。结果,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丈夫不是冷战就是恶语相对。妻子说,“骂的话很难听,有时连我的父母都被骂了,心都凉了。两个人已经没有感情可言了。”到了妻子第三次被打和报警后,她对丈夫就只剩下仇恨了。她说“,他很自私,只想自己。那时候我都有了极端的想法,恨不得杀死他。当然这只是脑子里想想,不可能真的去做,但是这个想法在脑子里停留了好长一段时间。”
        这样的夫妻关系持续了4年。她有什么打算和想法?
        妻子说,“我不是没有考虑过离婚问题,两人争吵时都说过离婚,他只是口头上说说,而我至今都在琢磨要离,只是没有下决心。我很想带儿子离开这里到父母的城市与父母一起居住,他是不可能去的,我们就离婚了。我难以下决心不是因为经济问题,我能养活自己和孩子,主要是孩子还小,才五岁多,他给我带来生活的快乐,我希望给他一个比较好的原生家庭。我自己的原生家庭在我懂事时父母就分居了,母亲比较严厉,他们的婚姻对我的婚姻可能造成不良的影响,我觉得自己在复制父母的婚姻模式。我怕与父母同住后,两个分离的家庭对孩子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犹豫再三,下不了决心。”
         在性暴力下如何生活?
        妻子说,“我觉得,好像结了婚,你必须作为一个工具似的。既然离不了,日子还要过下去,这是不得不做的事情,只得同他协调一个性生活的频率,满足他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调整自己来配合他。说实在的,我只有在来例假时才感觉到自己是安全的,每当到了要过性生活的时侯我就紧张,肚子开始不舒服。在过性生活时,我竭力调整呼吸,或者数数,好熬过这段时间。有一些动作会让我感到疼痛,他不肯停下来还说你忍着点,或者说你磨磨唧唧的干什么。如果在性生活时你不依着他,他就不依不饶,重重地打击我的的臀部。”
妻子说,“我现在对他一点感情都没有了,我理想中的生活中完全没有他。我现在尽量想办法创造一些属于我、属于我和孩子、属于我和父母的美好的东西,并且用回忆这些东西,来让自己开心一点,有活下去的力量。”
        这就是一个遭受性暴力妇女的心声和她的生活状况。从这个个案中我们首先看到,违背妻子的意愿,实施性暴力,是怎样摧毁了一个原本美好的婚姻。这对夫妻在婚后的一年多的时间中,性生活基本上是和谐的,只是在丈夫忽视伴侣的愿望和要求,强行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后,才导致夫妻的失和。正是由于性暴力越演越烈,夫妻感情破裂,妻子由爱生恨,以致连杀夫的念头都产生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性暴力受害女性,会成为杀夫或重伤害丈夫犯罪的原因。性暴力和性虐待,彻底摧毁了女人的自尊心和做人的尊严,使她们忍无可忍,铤而走险。
        性生活是社会生活的本源,是个人幸福不可缺少的因素。美满的性生活可以增进夫妻的感情,感受生活的快乐。性生活是男女间高度的融合,需要在夫妻之间实现更高级的合作与协调,才能够达到和谐的境地。我们从这个个案中看到,丈夫的自私和粗暴,只顾自己的满足,不惜采取暴力来达到他的要求,正是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夫妻的感情,促使妻子对性生活一步步从合作到反感,厌恶,采取抵制的行为。
        事实上,夫妻间的性行为,提供的不仅是肉体的快乐,而且带有人格的特征。怎样对待性生活,它反映了当事人的性格、教养、思想等各种人格因素。美国性学家彼得.伯特希尔在《性行为价值》一书中说,“人们肉体的交往既能带来更多的烦恼,也能成为一种具有深度的精神安宁、道德满足和美的享受的来源。”他认为,性行为有三种含义,第一,我感到性饥渴,需要通过你得到满足;第二,我爱你,我想尽可能与你融为一体;第三,我们彼此相爱,生活向我们预示着更多的意义,需要有自己的孩子来共享天伦之乐。
         这是三种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对方是自己性满足的工具,第二和第三层次都是不仅是自己满足,而且尽可能向所爱的人表达自己内在的感情,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和谐的状态,行动的满足,表达了自己强烈的感情愿望。这是人类最值得珍爱的感情,是相互的奉献,籍次增进了另一个人的幸福。
        这个施暴者在性生活上表现出的霸道和随心所欲,反映了我国传统的性文化观念,在现代的生活中仍然有很大的市场。中国在长期的封建宗法社会中奉行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在性文化方面也深深刻上男主女从的烙印。无论是著名的阴阳论还是房中术,都是把女人当做性工具和生育工具来研究的,以男性为中心,探究如何采阴补阳,让男人身体健康、益寿延年。女人在性生活上是从来没有发言权的。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国家一再重申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在性这个领域,仍然是男权固守的一个堡垒。不少男人振振有词地说,婚姻就是契约,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因此,男人有性生活的权利。他们完全忽略了,妻子也是人,是婚姻中的另一方,同样拥有性权利。这就是说,不仅是男人,而是男女双方平等地拥有性的权利。在这个前提下,夫妻间性生活如何进行,何时进行,既是双方情感的表达和需要,也是共同协调和合作的结果。任何一方只想满足自己的性 要求,违反对方的意愿,强制进行,就侵犯了对方的性权利。
       女性主义者认为,性暴力的存在,是父权制中男女两性关系不平等的结果。女性目前的性存在状况,是传统的男权社会为了自己的目的所塑造出来的。应该说,男女的性结构是对应的;男女的性功能是对应的;传统女性的性心理和性行为模式是男权社会训练出来的;女性在性道德方面处于被歧视的地位,实现双重的道德标准。因此,把女性看做是性交的对象,从跟本上否定女性的性权利,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必须改变这样的性别权利关系,充分肯定女性在性活动和性快乐方面拥有的权利。
       我们看到,这个来访者对自己的性权利是有一定认识的。她反抗过,敢于对自己不能接受的性行为说不,在由此遭到丈夫的殴打后,多次勇敢地报警,寻求社会的帮助。不幸的是她没有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三次报警警察都和了稀泥,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为了孩子,她违心地选择了屈服,以致直到今日,仍然深陷在性暴力的环境中,身体和心理继续受到摧残,过着痛苦的没有尊严的屈辱生活。
        我们对这个案件进行反思,关注的是怎样才能帮到受性暴力的女性摆脱困境?怎样让我们这些妇女服务机构不再有无奈感和无力感?我认为,最重要的之点是立法,只有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将性暴力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围,女性的性权利得到保障,性暴力的行为受到到法律的惩治,婚内强奸才有可能得到制止。警察的不作为,一个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另外,也只有在立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改变当前男人至上的性文化观念,真正做到家庭中性别的平等。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二审 ,社会各界人士继续大力呼吁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对于制止性暴力的行为,维护妇女的性权利,是十分重要的。
        在西方的一些国家,包括香港和台湾,已经将婚内强奸列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1977年美国的奥瑞岗州首先废止了丈夫性暴力的婚姻免责权,到1989年有36个州都在法律上明确了性暴力的罪行。我们是可以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