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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人员接待家暴报警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 发表日期:200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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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工作在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并关注家庭暴力的女性,笔者接待过近百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与她们的近距离的接触中自己感触颇深,本文罗列了这些妇女在报警过程中的表现并对接警人员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 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报警时的表现

  制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公安机关的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宣传的深入,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对家庭暴力有了一定的认识,她们知道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拨打“110”报警,也可以到派出所或找社区民警反映,经问询这些妇女她们都称报警时已经不是第一次遭受暴力,报警时的主要表现为:

  (一)恐惧。她们报警时需要叙述事情发生的经过,在叙述过程中他们对施暴者的语言行为的描述表现出恐惧,有不少妇女常用的一句话是“真的让他打怕了”,这种恐惧是在暴力环境中恐惧的延伸,这些妇女常常放大施暴者的威力,相信施暴者说的每一句话,其中有一名妇女在拨打“110”报警电话时,她丈夫说:“来吧,110来一个我放倒一个”,最后这名妇女真的没敢拨报警电话。还有一名年近50岁的妇女说丈夫常年怀疑她,动不动就骂人,自己不敢提离婚,因为她丈夫曾说过真要离婚了,他要将她的眼珠挖出来摔到地上听两个响,“制造一个岛上奇闻”,她说很害怕这样。

  (二)犹豫。这些妇女都是考虑再三或在亲友的鼓励下走进派出所的,有的在派出所大门外徘徊一个上午,有的慌称代替朋友来咨询,特别是涉及到对施暴者的处理,这些妇女表现出举棋不定的状态。有一名肩部有明显外伤的中年妇女报警时认为是男民警接待,为便于查看伤情特意穿上一件吊带连衣裙,在民警讲明她的伤情需要作法医鉴定并且公安机关将依照鉴定结果对施暴者的处理的时候,这名妇女要求考虑考虑,第二天她特意到派出所找到接待民警要求撤消报警,不要求处理了。还有一名经过法医鉴定已经构成轻伤的妇女,在执法人员准备对致其受伤的丈夫进行处理时,这名妇女提出坚决不同意。

  (三)悲愤。大多数因为家庭暴力到派出所报警的妇女都难以保持平静,叙述其实就是哭诉,有的极度压抑自己悲伤的情绪,常常肩膀不住的抖动,她们很伤心也很愤怒,有时情绪激烈,有一名来自外省份的妇女在谈到丈夫品德败坏致烧烤店里的一名女服务生怀孕,在服务生做流产手术的时候丈夫要求她陪床,不去就挨打,讲到这里她放声大哭。家庭暴力波及孩子,还是这名外地妇女上幼儿园的女儿,当问她愿不愿意回家找爸爸时她坚决的说不,问她爸爸是不是打过妈妈,小女孩做了一个揪头发、跺地的动作,问她想不想爸爸,她高声叫道:“把爸爸扔到大海里去”,一旁的母亲早已泣不成声。

  (四)自怜。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常常认为遭受来自于丈夫的暴力侵害是自己命不好,觉得自己很可怜,有的与儿时的朋友、同学作比较,觉得别人都过得比自己好,自怜的后果是否定自己,没有勇气捍卫自己的权益,更感觉不到生活的乐趣。她们觉得遭受家庭暴力很丢人,急于寻找一种不为人知的解决途径,她们既希望警察的帮助,又担心警察介入后的结果,有一名40多岁的妇女自身有经济能力,非常要面子,丈夫无端打骂使她产生了同归于尽的想法,她说“靠男人养活的(妇女)也没像我这样”“自己真没用”。有一名30多岁有本科学历并且有技术职称的妇女,因为不堪丈夫的打骂与丈夫离婚后,与上幼儿园的女儿一起生活,当问其是否想再婚时,她说“我这种情况哪个男人还要呢?”,给人一种心恢意冷的感觉。

  (五)思维发散。在暴力环境中长时间的积郁,使这些坐在警察面前的女性思绪活跃,所有她们自己铭记心头的往事都成为她们诉说的内容,思维难以连贯,她们认为所有自己认为该说的事都是警方需要的,有的时候往往一件事情没说清楚又跳到另外一件事情上。曾经有一名女记者要采访一名前来投诉的妇女,记者要求先与这名妇女交谈一下,再让摄像的拍摄,结果摄像的等了一个上午,女记者说从开始坐下就听这名妇女说,就这样一直说了一上午。也有的思维偏执,任接警人员怎么讲总是重复同样的话。有一名不到30岁的妇女她丈夫的户口因为夫妻投靠从外地迁入本市,后来丈夫借口她对待男方家人的态度不好酒后骂人并动手打她,投诉过程中她重复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总是不明白我对他那么好,他为什么这样待我?”,看得出来她伤心至极。

  (六)期望值高。目前,法律对公安机关的要求是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制止家庭暴力和对违法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查处、侦查。从笔者接触的近百名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情况看,构成违法犯罪案件的不足百分之十,警察对制止家庭暴力的出警率能够做到百分之一百,投诉的妇女她们有的希望警方介入后丈夫能不喝酒、不骂人、不说威胁的话;也有的认为不管公安机关调查的是否有证据只要到公安机关报过警将来离婚时就有证据说明男方对自己实施过暴力;有的要求民警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将他叫到派出所很批一顿,出出气”;还有一名外地妇女要求民警为她租房子等等,对公安机关寄予很大的希望。

  二、 接警过程中民警应注意的问题

  基层公安机关的民警接触因家庭暴力受到侵害的妇女的途径表现为作为“110”民警受指挥中心指派制止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和遭受暴力之后的妇女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报警,接警人员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置除要符合接处警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要等同于发生在公领域的暴力。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常常被认为是“私事”“家务事”,这种观念对警察也有一定的影响,有个别的基层民警还不清楚干预家庭暴力是民警的职责。接警民警应该明确现行法律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要求,依法制止家庭暴力,对经法医鉴定够轻微伤的要立为治安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自诉案件除外),不能因为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就另眼看待。特别是对那些轻微伤以下的受害妇女的投诉,应明确告知尽管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予立案,但是,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影响健康的行为。

  (二)对受害妇女的态度在表示同情、关切的同时要给予鼓励。民警接警过程中应该和蔼亲善,从内心同情这些妇女,要分析施暴者的心态帮助这些妇女从恐惧中走出来,有的在报警过程中存在矛盾心理,接待民警要耐心倾听,相信受暴妇女的陈述并适时鼓励。大多数的投诉妇女在报警后还会选择回到家中去的做法,要给这些妇女以鼓励,告诉她们一旦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如何避免受到伤害、如何收集证据、要大胆报警,赋予她们以自信。

  (三)处置时要注意技巧。要掌握那些话能说,那些话不能说。例如不能说:“男人都好胜”“你比他强,他脸上挂不住”“以后少叨叨就好了”“他喝酒了你为什么要刺激他?”等等,不能站在施暴者的立场说话。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受暴妇女对前来处警的民警先与施暴者打招呼、微笑或握手都表示过不满,所以不管民警与施暴者是否熟悉在处置现场应该严肃、认真,从细微处把握自己的行为。

  (四)关注受暴妇女的需求。受暴妇女报警并不是一概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者作出处理,对已经具备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处理的案件有的受暴妇女还一再要求不处理。所以,公安机关应尊重受暴妇女的选择(这里不包括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但是,对受暴妇女的需求,接警人员应清楚明了记录在册,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转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妇女组织等,要对妇女回到暴力环境中的危险性作出判断,采取居住地周边巡逻、发放告知卡、救助卡等做法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涉及对施暴者的行为矫治要为受暴妇女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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