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若干个案为例,透视和研究了在传统权力框架内,家庭暴力对妇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对妇女人权侵犯,以及对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的践踏,研究了妇女在争取权利,与暴力抗争的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阻力以及造成这些阻力的原因,并提出了制止家庭暴力,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尽可能提升妇女健康水平和社会和谐程度的具体建议。
一、妻子通常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人
严格地说,家庭暴力并非仅仅指基于性别歧视而发生的男性/丈夫(恋爱中男友)针对女性/妻子(恋爱中女友)的暴力行为,更广泛的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该是指在家庭(或恋爱甚至离婚过程)领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这个行为关系的施暴者可以是丈夫、父亲、妻子、母亲、子女包括儿童等;而受暴者则可以是妻子、母亲、丈夫、父亲、子女包括儿童等。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在发生妻子针对丈夫的家庭暴力时,反对和制裁家庭暴力的立场和立法与社会规范,也不应该具有双重的标准,应受到法律的同样对待[1]。将家庭暴力仅仅定义为丈夫针对妻子的暴力,主要是基于一个前提,即除了与其他暴力相同的权力控制的原因之外,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暴力往往还在更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歧视。在这个前提下,丈夫针对妻子的暴力,与妻子针对丈夫的暴力相比,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个是从暴力发生的性别比重审视,丈夫针对妻子的暴力占更大的比重,有报告显示,30%左右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暴力[2],其中丈夫针对妻子的暴力占夫妻之间暴力总数的90%以上[3];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从夫妻暴力的严重程度看,基于男性所具有的体力优势以及妇女社会地位的低下,丈夫针对妻子的暴力也通常手段更残忍,情节更恶劣。
据新华网2005年2月21日报告,2004年4月,吉林某地离异妇女李某在结识离异男子周某后与之同居,后李某发现男方是想假借恋爱关系骗财,就提出与之分手.周无理索要10万元分手费,将李某囚禁3个月.其间,周用缝纫钢针酥墨水,采用威胁等手段在李某身上刺下一百多字后就。后经李某家人无意发现后才将她解救并报案。2005年1月9日山东警方将在逃的周某抓捕归案。公安干警出示的被害人照片令人触目惊心,在李某的背部和前胸、腿部和受臂分别被刺上了“坏女人”、“有勾引男人”、“卖淫”等侮辱性语言,其左耳被打留下的伤疤惨不忍睹,构成轻伤;全身皮肤损伤部位、损伤程度、皮肤损伤皮下出血色素沉着斑占体表面积的34%,该色素沉着斑为永久性色素斑,由于内容污秽,致使被害人不能穿裙子及半袖衣杉,不能到公共浴池洗澡,给其造成严重身心创伤,造成永久性体貌损毁,综合分析被评为重伤。另人痛心地是,李某并不是周某的唯一被害人,在2005年1月月25日另一位被害女子指证,在与周某同居时,曾被强迫喝尿达4个月之久,警方还调查到周某也曾同样用缝纫钢针在前妻的身上刺字。前妻因不堪忍受周某的虐待而逃离家庭,至今下落不明,邻居们反映,周某前妻的脸部也有刺字,致使她外出时要在面部涂上厚厚的化妆品。[4]
对女性身体的摧残,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而性摧残和性虐待也是男性侵犯女性人权的重要方式,如婚内强奸或者将女性的生殖器上锁。
据中新网2000年6月21日报道,一位“爱心诊所”的医生姚勇,为防止女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竟然将其1手脚,用手术刀在女友的双小阴唇上划开一个口子,用一把挂锁将其下身锁住,不仅损害了妇女的性器官,还严重侵犯了女性的身心健康与女性的人权、人格与尊严,同时,姚犯还胁迫被害人罚跪示众,败坏妇女名誉,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妇女罪[5]。
另外,长期的家庭暴力摧残,加之受“家丑不可外扬”文化的禁锢,特别是施暴人关于一旦报案就不仅杀害被害人,还要杀害被害人全家的恐吓,长期的非人折磨,还容易造成女性的心理扭曲或超出心理承受阈,出现女性以暴抗暴,由受害人变为“激情杀人者”——谋杀丈夫的恶性案件。
河北某地有个女强人王兰花[6],白手起家,从创办小饭桌开始起步,历经磨难终成就了一番事业,成为一家大饭店的经理,并开有若干工厂。王兰花还生的眉清目秀,模样颇佳,并且人品也好,对公婆非常孝敬,乡邻之间口碑极好。然而,令人难以想象的是,这样一个品貌双全又有女强人之称的女企业家,竟长期遭受丈夫的暴力。她曾经多次被丈夫打断鼻梁,打折胸肋,被打的鼻青脸肿就几乎是家常便饭了。王兰花面对丈夫的暴力,从来不敢还手,因为还手会招致更残暴的毒打。但她功成名就后,终于奋起反抗,与长期施暴的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离婚后,无法无天的丈夫根本就无视法律的尊严,他经常找前妻寻衅,或者继续毒打,或者对前妻进行性强暴——他有一个传统的逻辑,就是一旦为夫妻,离婚后还是夫妻。“你离吧!离了还是我老婆!”他的这个逻辑,在社会上还很有市场。在王兰花的一再忍让下,前夫竟提出复婚的无理要求。对这个要求,王开始置之不理,但后来却妥协了。那是因为儿子在应招入伍时,跪在母亲的面前,请求母亲看在子女的面子上与父亲复婚之后。王兰花想,既然离婚并不能摆脱前夫的纠缠,就再忍一码,与他复婚算了。王兰花在复婚前,与丈夫发举行了谈判,在前丈夫信誓旦旦的地表示不再殴打妻子后,随与前夫复婚。但是,复婚后丈夫毫无收敛,家庭暴力有增无减。无奈,王兰花再次起诉离婚。令人费解地是,在如此的境况下,法院竟百般做工作,让王以“大局”为重,不要离婚。合法婚姻得以持续,而王的权利、尊严却一失在失。忍无可忍下,王在丈夫的又一次当众辱骂毒打后,终于铤而走险,花钱雇了几个人,想教训一下自己的丈夫。那是一个阴暗的晚上,丈夫在赌博挥霍后,又来找妻子索要金钱,正好钻入了妻子的报复之网。四个小伙子,将他罩在麻袋里,暴打一顿,然后领取了“工钱”走人完事。可修理了丈夫的王兰花开始后怕了,他想到丈夫一旦被放出,定会杀她报仇。想到此,她不寒而栗。再想到丈夫对她的长期虐待,不禁怒从心起,将丈夫打死。看着死去的丈夫,她千愁万恨一起苏醒,找来一把菜刀,对丈夫的尸体千刀万剐,一雪仇恨。但是她因杀人碎尸罪被判死刑。宣判后,她不服上诉,公婆为他到法院求情,子女也要求刀下留人,乡亲们则为她签名求宽大处理,后被改判死缓。
因此,优先预防和制止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是保护妇女人权和健康权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在妇女人权与健康权方面的重要体现,是民主与法治更优先保护社会更脆弱人群和弱势性别的重要体现,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优先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行为,对增进女性健康与发展、对推进社会进步与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家庭暴力是对女性生命健康权与人权的严重侵害
享有可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水平,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这一理念被载入《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已经超过了半个世纪,联合国和各国政府正在努力使这一权利对每个人来说成为现实,尤其是那些最贫困和最弱势的人。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就是它在侵犯人权的同时,极大的影响到人特别是妇女的身心健康,使妇女可能达到的健康水平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妇女健康受损和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7]。
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精神上的完美状态,以及良好的适应力,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衰弱的状态。”。[8]家庭暴力对人类身心健康与社会职责的危害性,集中表现在家庭暴力刺激源的反复性和长期性,进而在侵犯人权的同时,对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导致严重的健康后果。
1.家庭暴力的长过程性,使妇女的身心健康承受反复的不良刺激。以下是家庭暴力周期中,妇女寻求摆脱暴力行为的一个大致的求助经历:
在现实的求助过程中,每一个求助的环节都可能潜伏者对妇女健康的不利因素,每一个环节的不利影响都会反馈到上一个求助环节,造成求助过程的恶性循环,并最终反馈到受害妇女,反复加重她们的身心负荷,影响她们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功能的发挥,甚至个别的女性会因缺乏心理支持与这会支持而导致心理崩溃,进而选择自杀,以求永久的解脱。这种情况下,在家庭暴力的周期过程中,妇女除了受到家庭暴力的直接与反复伤害之外,还会受到支持系统的压力,这些压力的主要来自个人和正式支持系统的“去权”[9]行为,具体表现是:
(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A: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是个人/家庭私事的传统理念,人们会以“家丑不可外扬”作为反对妇女争取权利的遁词。在下面这对博士夫妇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遭受暴力的女博士就曾受到这种旧观念的困惑。
这个案例来自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的热线电话。以下是来话者的诉说:我是一个女博士,丈夫也是博士,都在科学院工作,别人都认为我的家庭门当户对,夫妻比翼,多次选我们家为“五好家庭”。那知道,我丈夫有暴力倾向,我在单位很塌实,人际关系很好,领导喜欢我,准备让我担任研究室主任,我丈夫则好高务远,人际关系不是很好,他很不称心,总认为领导与他过不去。当他在单位不顺时,我很同情他,问他,关心他,但经常换来他的拳头,他打人很随意,抬手就来,经常打得我鼻青脸肿,到单位同时问我,我都不敢说——怕人家瞧不起,说我博士还挨打。实在忍耐不下去,我也与丈夫争吵,责备他不该打人。可我丈夫说,那有女人不挨丈夫打的,那个名男人不打自己的老婆?我说我父亲就不打我妈?他说你是湖北人,可湖南的有本事的男人都打老婆。他说的理直气壮,还列举了许多湖南名人打老婆的例子。我是一个内向的人,说不过他,他口若悬河,我说多了,他就动手。最近,他在单位不顺利,打我更频繁了,我只想问一下是不是湖南的男人都打老婆?丈夫打我,我可不可以因此离婚?
咨询员给她提供了以下信息,供她选择参考:(1)打人包括打自己的妻子,都是犯法的,并非所有的湖南名人都打老婆(2)妻子可以因丈夫打人——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这是法律的赋权,并且,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可在离婚时多分财产。(3)在遭到家庭暴力是,妻子可向妇联、居委会和110/派出所等单位求助,这些单位有提供帮助的义务。(4)可以向反家庭暴力的咨询机构如热线求助心理支持等。
谈到今后的打算?她说目前还不想就离婚,因大家都知道自己的丈夫是博士,又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且父母年事已高,经不起子女离婚的刺激…
B:和稀泥/指责受害人的立场——人们通常认为家庭暴力的妇女也有责任,是“一个碗不响,两个碗叮当”,或者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很难说一方有责任而另一方没有责任。这种观点实质上是站在男性立场上,指责受害者的一种典型的做法。问题是这种做法,不仅就是民间或非正式组织调解家庭暴力问题的通常立场,也经常是司法机构的司法人员通常会出现的立场偏颇问题,这个偏颇往往更重要,它加剧了妇女的心理伤痛和无助感,削弱了妇女寻求司法帮助的意志,致使法律在司法环节扮演了伤害妇女以及针对妇女的“去权”而非“增权”[10]的角色。
(二)司法过程存在的特殊问题
C:在正式的执法/司法求助中,原有的先置疑后接纳即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先怀疑,辨伪的思路,往往使妇女遭受诉讼中的心理伤害,在这样的模式下,被家庭暴力的妇女会感到“法官在审问自己,而不是保护自己”,进而加剧了心理的压力和负担,这是妇女在以事实为依据而非以人为本司法模型下经常遇到的问题。
D:在司法中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官在区分家庭暴力时往往忽略一般问题/过错与法律问题/法律过错的界限,如妻子态度不好,发牢骚引发家庭暴力,一些执法与司法人员会指责妇女的态度,而没有区分暴力是法律甚至犯罪的问题,而态度是一般的家常伦理问题,违法和犯罪属于法律调节的范围,而家常伦理不属于法律调节的范围,这种将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的做法,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指责受害妇女的后果,加剧妇女的心理负担。
2、施暴者的威胁使妇女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削减了妇女抗争——“增权”的意愿。
联合国在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11]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对妇女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在学术领域,人们通常将家庭暴力区分为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以及离婚后骚扰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颁布,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2]中,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做出以下界定,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以上定义,在量度与定性方面各有不同,但无论如何,这些行为是常人所不愿甚至无法容忍的,是影响可能的健康水平实现的非法和非善意的行为。资料显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如软弱、自卑、封闭、自责、丧失对情况做出反映的能力、导致“习得性无助感”,甚至“形成受虐妇女综合症”。[13]关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是如何希望摆脱家庭暴力的骚扰,赢得过正常而健康生活的权利,来自天津某社区的小玲女士就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
1990年代初,小玲姑娘从某中专学校毕业,告别了父老乡亲,只身一人闯荡天津,被分到某纺织厂当工人。小玲虽然来自山区,但皮肤白皙,身材窈窕,加之聪明、勤奋,很快就赢得了厂花的美誉。纺织厂历来是姑娘们的天下,男工本不多,只是这不多的男工往往负责厂里的技术工作,因此还是很受宠的。但姑娘们择偶的条件都很实惠,多半不在自己的厂子里找对象。小玲则不同,她原本不是城里人,优越的个人条件也遭到同伴的妒忌,所以一直没有人为她张罗厂子以外的异性朋友。但同厂的男子却争着向她献殷勤。三年后,她终于名花有主,家给了同厂的一个机修工。她选择这个机修工的理由是该男子身高1米80,与她近1米70的身高比较般配,更重要的是这个男子很爱学习,正自学法律专科,口头表达能力颇强,小玲就是在未来的夫君成为名律师,自己做律师夫人的幻想中举行婚礼的。哪知好命运只是昙花一现,婚后不足三个月,丈夫就用拳头教训了自己。起因是丈夫认为小玲结婚后依然一心扑在工作上,在工厂不景气,别人都在家猫工,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情景下,小玲还是天天去上班。小玲认为,如果大家都不上班,不想者工厂的利益,那工厂就会垮得更快!争吵中,自觉无理的丈夫认为小玲太无视丈夫的尊严,就扇了小玲几耳光。小玲十分伤心,提出离婚,但丈夫跪下来,边打自己嘴巴,边信誓旦旦地表示“下不为例”。小玲心一软,就原谅了丈夫。但这件事情发生后,丈夫就泡在家里再也没有上班,不久工厂破产,小玲又怀了孕,家里的经济条件十分拮据,小玲本希望丈夫自学法律另某职业,那曾想丈夫以交不上学费为由,中途辍学,就差两门功课没有通过这个考试。渐渐地小玲发现丈夫是一个没有长性的人,干什么事五分钟热度,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小玲怀孕半年后,丈夫又开始动手打她,孩子出生后的第三天,小玲希望丈夫能出去找个工作,丈夫又打了她。丈夫打她,还不许她出去说,说如果说出去,就把孩子和她一起废了。小玲苦口婆心劝丈夫找个工作,丈夫总是不肯。无奈,小玲在孩子六个月时,盘了家小餐馆惨淡经营。在小玲起早贪黑的经营下,餐馆后来有了气色。丈夫便强令小玲关张,理由是一个女人在外跑头露面的不成体统,小玲不同意,丈夫就到餐馆寻衅,当着员工的面羞辱和打骂小玲。餐馆终于在丈夫的骚扰下关闭,迫于生活的压力,小玲有筹资开了家小型服装加工厂,为了不让丈夫捣乱,小玲请丈夫担任总经理,负责采购工作。开始,丈夫感到新奇,也还能约束自己,后来厌倦了工作,经常酗酒滋事,告诉工厂的工人要听他的,他说一不二,使工厂无法经营下去。出于气愤,小玲从家里搬到工厂住,可丈夫常常半夜寻上门来无理取闹。小玲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提出与丈夫离婚。到了法庭上,丈夫一把鼻子一把泪,说自己视妻子如生命,若离婚他就不活了。法官劝小玲给丈夫一次机会,小玲无奈撤诉。但丈夫还是旧习难改,经常对小玲非打即骂,只好再次起诉离婚。为了让丈夫离婚,她将几年来赚的钱都给了丈夫,孩子也给了丈夫。丈夫在利益的动力下同意离婚。离婚后,为了摆脱前夫的纠缠,小玲忍着对孩子切骨的思念,硬是躲着前夫。为了孩子和自己今后的生活,她甚至为前夫介绍女朋友。但事与愿违,离婚后小玲依然得不到清闲,丈夫经常找小玲“谈心”,当众下跪,要挟小玲与他复婚。小玲为此每日如履薄冰,胆战心惊,眼前经常出现前夫的幻影,她开着车在路上行进,会突然冒出前夫,当众求复婚,为此,没有人敢再给她开车,工人们也离她而去,她实在没有了办法,就拨打了110,找了派出所,但警察说,前夫想复婚并没有违法,他们管不着,前夫也没有白学那个未出师的法律科目,他说自己采取的行动都不违法,他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自由。关于前夫的卑鄙,小玲深有感触,她说前夫对她的暴力从来没有构成轻伤的程度,多打在她身体的隐私部位,不便示人处,前夫说法律课程他没白学,知道怎样教训妻子而不违法。想起这些,小玲就痛苦不堪,她说她死也不能再回到哪个婚姻的陷阱,想到前夫她就毛骨悚然,死的心都有,没想到自己选择了婚姻,也选择了痛苦,遭遇家庭暴力,遭遇离异后的骚扰,成了她无法摆脱了痛……
笔者是在参加一次反家庭暴力的“受虐者成长小组”中听到小玲的倾诉的。小玲在前夫的纠缠下已显得憔悴,心神不宁,仿佛随时准备逃跑的样子。笔者鼓励她,她勇敢地选择了离婚,来摆脱家庭虐待,在离婚后,又勇敢地回绝前夫的纠缠,尝试开创自己的事业……但是,笔者感到无奈的是,小玲目前还不能完全的摆脱前夫的骚扰,我们只能答应她为她呼吁,希望国家能就家庭暴力问题早日立法,使大量的、经常发生的构不成轻伤害的家庭暴力行为也能得到惩罚,使离婚后骚扰前妻的行为也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不知道,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多长的路要走?也不知道还有多少女性会因为法律的迟迟不出台而继续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中。她们只所以不反抗,是因为在社会与家庭权力控制框架中,丈夫会运用她们的善意、母性甚至爱心与软弱,威胁她们如果将家丑外扬,就不仅杀她,还杀她的孩子、她的娘家人;一些丈夫还在心理上控制妻子,使妻子感到家庭暴力不是丈夫不对,而是自己的责任,自己的责任引来丈夫的不满,甚至波及子女和亲属,使他们为自己痛苦,这些心理会加剧妇女的压力和痛苦,是她们深陷在家庭暴力的泥潭中而无法自拔。
改变妇女的这种心理态势,不仅要净化社会的环境,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还要针对妇女的特殊需要,进行宣传倡导,向她们赋权或者增权,同时改变信息的不对称状态,使她们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远离暴力的权利,赢得健康的机会,提高生命与生活的质量。
3、家庭暴力不仅影响妇女社会职责的发挥,还给社会发展、公民健康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关于家庭暴力对妇女社会功能的影响,在上例个案的报告中就有非常到位的描述,小玲女士为了摆脱暴力的家庭,不仅付出了经济的代价,而且还卖掉了厂房,关闭了工厂,影响了经济的效益,这个效益的损失,不仅是她自己的,也是社会性的,社会因她的家庭问题而损失了企业,工人因她的家庭问题而失业转岗,这个过程,会间接地影响到更多的方面,可以说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其影响还远远超过家庭的范围,据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提供的资料,在美国家庭暴力在司法方面的费用每年约花费4100万美元;而25%的无家可归的妇女因此需要3400万美元的庇护费用,同时因家庭暴力发生的儿童寄养费用也高打7150万美元。另外,昆士阑的一项针对10位受家庭暴力虐待妇女的研究指出,每位妇女为此还付出了高额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其中机会成本占42.2%。每位妇女每年付出的成本约在5941到77572澳元之间.10位妇女共花费262487澳元,若扣除机会成本则剩余133198澳元,分别由妇女本人的支付27232元,约占20.4%,其余的97876元约占73.5%和8090元,约占6.1%分别由政府/社区或其他人分摊.而妇女每人每年直接付出的成本在130到7623澳元[14]。
另外,家庭暴力在损害社会功能的同时,还波及生活在暴力环境中的儿童,造成母亲与儿童的疏离与怨恨,使儿童面临家庭解体,社会歧视的压力,甚至威胁到儿童的生命与健康。
大通人民政府网2005年4月5日报道,青海平安县警方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联合破获了一起杀夫藏尸案件。据犯罪嫌疑人金某交代,她与丈夫经常争吵打闹,1999年9月的一次争吵中,常遭丈夫暴力侵犯的金某,盛怒中用刀捅、锤砸的手段将丈夫杀死,藏匿在自家火炕中。金某在杀害丈夫的过程中,两个孩子就在眼前,之后他们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长期与死尺同居,直到后来进某改嫁他乡。丈夫的哥哥想翻建房屋,才发现真相,金某伏法[15]。令人痛心地是,在母亲激情杀害丈夫后,大儿子心理崩溃而饮农药自杀,小儿子则整日担心母亲什么时间会杀害自己,感到母亲的面目狰狞,每日生活在噩梦之中。一个家庭就这样彻底的解体,留下的孩子将由亲属抚养,但家庭暴力导致的阴影,将在他心中留下永久的痛。
男权制、权利控制造成的家庭暴力,即使对施报者也并非都产生所谓好的影响,所谓的好处是暴力会降低施暴者的紧张心理,使他扭曲的心理暂时平衡,但是,在他运用非法残暴的满足私欲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的心理隐患,他会自责、会为了控制妻子扭曲人性、心理变态、也会遭受社会歧视,引发犯罪或付出亲情与经济的损失等等,可见,家庭暴力决不仅仅是家庭的私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公害,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全社会的行动,来共同营造一个远离暴力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以增进人类的幸福、健康和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和生命与生活质量。
三、让人类远离暴力,让妇女生活的更加康健与舒畅
1、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妇女的权利是人权,健康与人权之间具有广泛的联系。
首先,侵犯人权或不关注人权会导致严重的健康后果。关于这一点,我们小玲女士女士离婚后屡遭前夫骚扰而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法律规范的问题中窥见一斑, 像小玲女士在离婚后遭受前夫骚扰甚至离婚后暴力或强奸的案例并不罕见,可是相应的立法却显得空白和无力,应加强立法规范,使妇女的人权与健康权得到落实。
其次,健康政策和项目能够促进人权,也可能侵犯人权。这要看设计和实施的方法。例如,在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在实际的司法中妇女的离婚诉求,常遭到现实司法的负性干预,孙女士离婚难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6]。
孙某,女,1963年生,初中文化,工人,汉族。1985年经人介绍与李某认识,双方1986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是,孙某很快发现李某性情粗暴、嗜酒。自从孙某怀孕B超显示为女孩以后,李某经常打骂孙某,酒后更是不择手段,棒打、捆绑、刀割,为此,孙某1990年以虐待罪起诉到法院并递交离婚诉状,法院审理查明虐待事实清楚,但是认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判决离婚,但是没有判李某构成虐待罪。离婚后,孙某带着年幼的女儿住进娘家,由于李某不断到孙某娘家吵闹,全家人不得安宁,李某软硬兼施,一方面以杀娘家人来威胁,一方面又苦苦哀求,信誓旦旦地表示自新。孙某为娘家人着想,1992年和李某复婚。复婚后,李某对孙某非打即骂。2001年春天孙某的女儿不堪忍受打骂而割腕自杀,抢救及时活了下来。孙某委曲求全,李某有恃无恐。2001年10月23日,李某将孙某鼻梁打成骨折,并将孙某赶出家门。孙某再次坚决要求离婚,李某仍然不同意,并表示悔改。某区法院调解无效,判决不准离婚,孙某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中级法院驳回。
目前孙女士处境相当艰难,而造成她生活质量低下和健康受损的重要原因就是法院为维护所谓家庭稳定而侵犯了孙某的离婚权利和离婚自由,本来,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但遗憾地是在现实司法中,个别司法人员会服从那些“宁拆10座庙,不破一桩婚”的伦理习俗,而排斥和拒不执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个案例,的确是应该引起司法工作者的思考。
第三,采取措施尊重和保护和实现人权,能够减少健康不良的弱点与影响。小玲女士就是一个例子。她在离婚后虽然依然面临丈夫离婚后的继续骚扰,但因为离婚权的实现,却得以从直接、频繁的暴力与精神虐待中摆脱出来,可见,在权利面临“双避选择(两个不满意的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利大弊小的方案,往往能降低身心创伤的强度,虽然不能完全消除对身心健康的影响,但却可以避免直接的特别是躯体的伤害,从而缓和冲突,削弱对女性健康的不良影响以及激化矛盾,给当事人乃至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利弊的衡量,每个人因所处的位置和视角的不同,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断,一般情况下,优先的选择是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权衡与判断。
2、反家庭暴力,增进女性身心健康应刷新和树立的伦理观念。伦理道德是个人和社会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来源宽泛,包括宗教、习俗和文化等。伦理道德来源的广泛性决定了这些规范又具有结构复杂、相互影响的特点,它们含盖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人的品格、价值观以及善恶与公平的标准等。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强调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因此,在反家庭暴力的文化建构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建构新的反对家庭暴力、家庭中心文化,倡导以人为本,以妇女为本的先进文化,突出表现在当生命健康、身心安全受到严重的影响时,应采取行动维护人们的健康权不受侵犯,特别是要关注到家庭领域的弱势者如妇女、老人和儿童不因权利的被侵犯而使健康受损。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对传统伦理系统的干扰,树立现代的健康理念。
3、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刷新和树立的观念
第一,克服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旧意识,树立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的新观念。打老婆是自己家的事,别人无权过问,这曾经是一个全球性和社会性的传统观念。家庭是一个基于姻缘和血缘而成立的具有私密属性的社会单元。在传统社会,家庭的权力控制在男性的手中,女性不过是男性家庭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凭男性统驭和宰杀,加之女性被剥夺了社会参与的权利,被禁锢在家庭的藩篱中,必须依靠家庭来解决自己的温饱等需求,因此她只能吃婚姻的大锅饭,并且要一次婚姻定其终身,没有离婚的权利和自由。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社会把男性奴役和剥削妇女,丈夫殴打妻子视为男人的特权和家庭的私事。但是,人类进入工业化之后,家庭已由封闭走向开放,婚姻由从一而终走向可离异重组,妇女与男子一样拥有了选择婚姻、选择离异的权利。鉴于此,发生在家庭内部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也就不再被排除在暴力公害的范畴之外,而与以暴力手段侵害别人,扰乱社会秩序者一样,成为社会的公害。在西方社会,一些女性甚至提出,对待家庭暴力的处理应比一般的社会暴力更迅捷更严厉,因为一般社会暴力,多发生在公开的场合,受到公众的监督和干预,暴徒可能会迫于公众压力而有所收敛,而家庭暴力则多发生在隐蔽的家庭私秘空间,致使一些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所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更果断、坚决,决不手软。可见,只有树立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的理念,严格执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违法必纠,执法必严,才能切实保障法律规定的妇女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和不容侵犯。了解这种关系,对我们执法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树立妇女权利不容侵犯的观念。历史上,女人曾经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完善的人”,“需要成年男人加以保护的人”,在家庭领域妻子的权利首先表现为丈夫的利益,维护妻子的权利不能伤害到丈夫和家族的利益。但是,在现代法律框架内,妇女的权利也是人权,法律主张权利面前不分种族、性别,应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中,但它不仅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还影响到妇女对情况作出反映的能力,影响到妇女的判断和选择,所以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领域,儿童往往是暴力行为的目击者,这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也是十分强烈的,这种连锁反映还会波及到邻里和亲属之间,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家庭社区的文明建设。所以,树立妇女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理念,严格执法,对于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推进家庭、社区的文明建设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改变女人素质差的观念。一些人认为丈夫打妻子多半是女人素质差,有过错。,“十个女人九个爱唠叨,男人听烦了,还能不动手?”;也有人认为,女人挨打是“欠”、“贱”,“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或者是两人都有问题,是,“一个碗不响,两个碗叮当”,夫妻都有责任。这种将家庭暴力的原因归于妻子或者各打50板的观念显然是不对的。其错误的根源是他们想不到妇女之所以爱唠叨,是因为她们在生活中受到了过多的不公正,是为了提醒丈夫注意自己的言行与职责,或者是对丈夫不尽家庭义务表示不满;也看不到妇女的权利是人权,认识不到在任何情况下,打人都是不对的,是违法的甚至犯罪的行为。就是说,如果妇女唠叨不对,那么打人就不仅不对,而且是违法甚至犯罪的了;如果说妻子唠叨是素质差,那么丈夫打人又是什么呢,是素质高吗?显然也不是。
在生活中,许多丈夫打妻子并不需要什么理由,更谈不上妻子有什么过错。“想出手时就出手”就是他们打人的逻辑。在传统的权力——控制框架下,地位高的丈夫可能打妻子以表示自己的强权和地位,就是一些社会地位不及妻子的丈夫也会殴妻,为的是证明丈夫的价值,他要通过拳脚告诉妻子:虽然你在社会上是强者,但回到家还是我的妻子,你只能是弱者!这种男性往往毫无理由的殴妻,并且将家庭暴力的各种手段交替受用,他会利用利用子女恐吓母亲,会控制家庭资源限制妻子的行动,会进行性攻击,会威胁妻子一旦离婚就杀了她全家等等,他不需要理由,并且精神正常,他需要的是巩固自己在家庭的强权地位。所以,对丈夫欧妻行为我们要依法制裁,不能手软。
第四,改变妇女有过错需要丈夫暴力教育的传统意识。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意在教育,说什么“女人三天不挨打,上房锨屋揭瓦”,认为“好女人无不是男人用鞭子调教出来的,丈夫打妻子是管教妻子的一种方法,是对女人的教育”等等。
我们毋庸讳言,生活中个别女性确实在婚姻生活中语言表达不够文雅,如一些妻子在丈夫下岗时执抱怨心态,指责丈夫“人家**没下岗,你怎么就下岗了”,或者说,“瞧人家**,有车有房,我怎么没有,嫁了你我倒霉透顶了!”这种话,确实值得商榷,也可以换一种表达方式。但是,我们应看到,这样表达思想的女性,恰恰是男权意义浓厚的人,她们可能认为,女人的价值就是嫁个好丈夫,男人就应该担负家庭的经济责任,她们也是传统文化的受害者。其实,她们对丈夫的指责,也含有对自己命运的感叹成分,是对自己选择的无奈与感叹。改变妇女的这种嫁个好丈夫的期待,首先要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使妇女认识到自己的需求要靠自己的努力来满足,而不是靠国家或者丈夫。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男人要认识到,即使女性有一些过错,也不应施以拳脚,暴力相加。那么,一旦碰上这种表达方式的妻子,男性应怎么做呢?他有三种或更多的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与妻子交流,谈出自己的感受,引起妻子的反思;二是在交流不下去时,可以考虑离异——这是他的权利,是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权的表现;三是在不想忍耐时,施加暴力——这不是他的权利,而是对妇女人权的践踏,对法律的践踏,他可能因此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要看到,任何男性都没有因为婚姻而获得用暴力“教训”妻子的特权,妻子即便出言不逊,丈夫也无权回以暴力的反击。“君子动口不动手”,即使动口,也要注意语言文明,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自己的尊严和他人的尊严共长而不受侵犯。
第五,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障碍,支持妇女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依法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家庭问题处理起来的确很复杂,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这种情况与婚姻的不可离异性相交织,便出现了县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感叹!因为,在传统法律框架内,休妻的权利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丈夫的特权,丈夫的意志。但是,今天的法律,已经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干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支持妇女就家庭暴力侵权案件进行诉讼,妇女男人也一样,都依法享有了对家庭暴力侵权进行诉讼的权利。问题是,那些“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模糊的认识,依然阻碍着我们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积极性和公正性。这些模糊认识,使一些执法者出现了对家庭暴力案件投诉处理中的“劝和不劝离”倾向,在训诫时往往不分是非,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各打50大板,进而造成对受害人的“二度”伤害。
第六,树立正确对待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在维护权利方面的“反复行为”,尊重受害当事人选择的观念。鉴于一些特殊的问题,一些受虐妇女在投诉问题上可能比较消极,态度反复,干扰执法,影响我们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积极性和及时性。对此,我们有时不能全面地理解妇女所处的复杂的社会环境,或者怒其不争,或者从惯性出发,质问女性,“告了丈夫,丈夫被抓对自己有什么好处”;甚至认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多属于违法不犯罪,即使罚款,也出自相同的口袋,没有什么意义”。面对这些实际问题,我们应更新观念,要看到女性选择了婚姻并不等于选择了暴力,法律从来没有赋丈夫以虐待妻子的特权,面对来自家庭的暴力,妻子有权作出符合自己利益和意图的选择,我们应尊重妇女的选择,鼓励妇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离婚权和投诉权。
我们还要看到,一些妇女在寻求家庭暴力干预时,之所以只希望干预者停止侵权,而不希望制裁他,判决他,依然是害怕挑战传统。要看到,受虐妇女依法起诉家庭暴力行为,是受害者个人权利观念清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受害妇女要经历激烈的思想斗争,有挣扎和反复都是正常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得到执法人员的鼓励,她就会加强对权利主体性的认识,迈出与传统决裂的步伐。相反,如果她得到的信息是暗示她问题不重要,她不应起诉丈夫,让法律制裁罪犯或违法者,则她的权利的主体性就会遭到破坏。所以,在我们执法的过程中,帮助受虐者认识到自己是依法被赋予权利的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还要看到一旦受害妇女选择了行使权利,也就意味着挑战了那些植根于家庭、社区和文化领域的传统观念。如果他将虐待自己的丈夫送上法庭、监狱,她可能被亲属、邻居指责为一个坏妻子,他的丈夫也会指责他无情无意。在这样的环境中,她可能退缩,反复、撤诉。是拥有权利的主体,还是做个好妻子,受虐妇女会陷入一个矛盾的二难境地,她不能同时拥有两个选择,选择是排他的,这使她犹豫和痛苦,她会举棋不定。在这时,执法者的态度将十分重要。我们不能代替她选择,但是可以进行引导,为她知情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这是执法人员法定职责。要知道,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理由阻碍权利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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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丈夫与妻子的家庭暴力行为,历史上曾规定了双重的标准,如我国法律规定对丈夫欧妻可减刑处理,对妻子殴夫则加刑处理;英美法律则规定,丈夫殴打妻子的工具不超过拇指粗则可不视为犯罪,使丈夫在实际上享有殴打妻子的特权。
[2]《中国妇女报》2003年11月25日
[3]《中国妇女报》2003年11月25日
[4] 新华网吉林频道2005年2月21日
[5] 中新社网站2005年6月21日
[6] 丁娟:《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研究》中国妇女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第415页.王兰花为化名。
[7] 《世界卫生组织宪章》:该宪章于1946年国际卫生大会通过,1948年4月7日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得到26个联合国会员国批准生效,该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拥有206个会员国,是联合国专业机构之一,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8] 国内外对健康标准的界定: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ty/495207.htm
[9] 指支持系统的干预弱化了妇女的权利意识,过提供了负性信息与负性帮助。
[10] 指支持系统的干预对增强妇女的权利起到了促进作用,或提供了正面的信息与帮助。
[11] http://www.un.org/chinese/esa/women/protoco19.htm
[12] 法制日报2004年8月10日
[13] 参阅王行娟 丁娟等编著的《在社区谁管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0月出版。
[14] 丁雁琪《家庭暴力存活者付出的代价》转引自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会议资料。Http://www.wrp.org.tw/Conf/index7b4_a.htm
[15] 《西海都市报》2005年4月5日
[16] 该案例有天津鸿顺里半边天妇女家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