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妇女权益保护研讨会纪要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和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于11月26日—27日在京举办了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妇女权益保护研讨会,我代表红枫参加这次研讨会。在此我首先感谢红枫为我们每个志愿者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成长条件,而且参加这次研讨会让我内心充满自豪,因为与会代表大部分是各个大学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实践和研究者,都表示敬佩王行娟老师作为妇女研究和保护领域先驱所取得的成就。
11月26日,Anne Gallagher博士讲授了《妇女的人权》、《作为人权问题的针对妇女的暴力》、《人权与贩卖人口》,讨论的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存在妇女问题;11月27日,陈敏律师讲授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立法中的性别不平等》。针对中国现存的问题,陈敏律师提出了受虐妇女综合症,并从性别视角看立法、司法及行政中大量存在的性别歧视。这些问题也是红枫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
陈敏律师在《关注绝望的抗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较系统的阐述了“受虐妇女综合症”。“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来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受虐妇女综合症”是由暴力周期(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二个概念组成的。这个概念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的。
暴力周期指的是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力的周期性变化。它分为气氛日趋紧张(Tension Building Phase)、恶性暴力(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和柔情与充满悔恨的爱三个周期(Kindness and Contrite Loving Behavior)。第一周期持续的时间较长,伴有经常性的轻微的暴力。施暴丈夫不断冲受害人表现出莫名的敌意和愤怒。受虐妻子为了避免挨打,拼命设法迎合他的意思,满足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逆来顺受。这种紧张气氛一直持续到第二周期。在第二周期中,夫妻之间严重暴力频频发生。施暴丈夫的脾气完全失控,动辄将妻子往死里打。研究发现,这一周期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失控的性质与第一周期的暴力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一周期严重暴力的发生与受虐妻子的行为根本没有关系,而只是与暴虐丈夫自己的心境和他在外面碰到的不顺心的事情有关。有的时候,当受虐妻子意识到第二周期的暴力不可避免地要爆发时,她甚至会有意识地提前“引爆”,以便赶紧过这一关而进入第三周期,在第三周期,夫妻之间重归于好,可谓雨过天晴,温馨甜蜜。施暴丈夫真心地忏悔自己的暴力行为,甚至给受虐妻子买来鲜花或贵重礼品,或带她去饭店吃饭等等,以求得原谅。他真诚地保证永远不会再伤害她。受虐的妻子愿意相信他,相信这一周期丈夫所表现的是真正的他,是自己当初嫁的人。虽然妻子知道第三周期的好日子很快会被第一周期取代,但是这一周期施暴丈夫表现出的爱和温柔,使妻子有了留下来继续与他共同生活的理由。另外,大多数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妻子都对婚姻抱有传统的观念:即爱情和婚姻要从一而终。他们往往情愿留在这种时好时坏的充满暴力的婚姻关系中,无望地企图帮助暴虐的丈夫改掉“坏毛病”。于是,家庭暴力也就周而复始地周期下去,使受虐妇女长期过着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的日子。
“后天无助感”是沃柯博士为了解释受虐妇女不能主动终止暴力婚姻的原因而提出的。“后天无助感”这一词最初来源于心理学家马丁.沙利格文(Martin Seligman)在60年代的一次试验。沙利格文将几条狗放在一只铁笼子里,每天不定时地电击铁笼子的各个部位。开始,狗们在笼子里不断左右跳跃,试图躲避电击,但它们很快便发现无处可躲。狗们于是停止了积极的躲避行为,而改为采取尽量减少痛苦的方式(如受到电击时,就脸朝下趴在铁笼子里一动不动,以尽量减少痛苦)。狗们似乎明白了,与其无望地躲避,不如静静地忍受。沃柯博士认为,受虐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与狗们在铁笼子里受到电击后处于无处可躲的状态中的反应是相似的。受虐妇女长期遭受暴力后,在心理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她们从无数次的挨打中“认识”到,她们无力阻止丈夫或男友对她们实施的暴力。每一次来自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久而久之,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了。大多数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据,都着重描述和解释受虐妇女的这种无助感现象。
我通过学习“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认识到过去经常困扰自己的问题,为什么经常受虐的女性不反抗,让我们“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是有深刻的心理学和社会学背景的。因为整个社会都不能在周期性爆发家庭暴力时制止施暴者的恶行,给予受虐妇女有效帮助,那么逆来顺受可能是受虐妇女的唯一选择,这样能够避免刺激施暴者,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所以,反家庭暴力时提醒受虐女性注意自身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原则。
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的家庭。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有语言上的、身体上的、精神上的和性行为上的。同时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和其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经济状况无明显联系。许多男性认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家庭暴力会自动消除,但是不论在我国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北京、上海,还是西方发达国家,家庭暴力在社会各个阶层都存在,只是表现形式略有不同,所以希望家庭暴力自动消除是不具备现实可能性的。家庭暴力经常发生在私人领域,具有隐蔽性,不易为外人发现,而且受虐女性在受到精神上的、语言上的伤害,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表明暴力行为的存在。因此,保护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从现行法律框架内存在很大难度。许多从事反家庭暴力研究和实践者经常感到“有劲没处使”得无奈。
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去审视立法中存在的性别岐视,不是指立法有意岐视女性,而是指立法由于缺乏社会性别视角,造成女性权益的保护无从落实,使女性实际处于受岐视的地位。同样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去审视司法和行政行为,发现也存在大量的性别歧视,这些都受到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相互作用而构建的两性行为规则的影响。我观察到男性代表谈到立法中存在性别岐视时,要比女性代表谨慎,他们认为社会生活的现有平衡法则,不宜为加强女性权利而改变。比如女性可以援引“受虐妇女综合症”反抗施暴者而获得无罪或轻判,他们提出:“施暴者是否存在人格或精神障碍?”“受虐妇女是否也存在人格或精神障碍?”“女性会不会滥用“受虐妇女综合症”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权利受到威胁?”会后聊天时,一个年轻的男孩告诉我,他不喜欢整天要求所谓权利的女性,他的女友结婚后会自愿作一个全职家庭主妇。在开会前我母亲去世了,办理后事时我父亲要求我听从我哥哥的安排,由我哥哥决定我母亲葬礼各种问题,我必须作为出嫁的女儿送丧礼。我一向认为父亲是我最好的朋友,他受过高等教育,是退休法官,他的要求让我很难接受,但我所有的亲戚、朋友无论男女,都认为我父亲的安排是合乎礼仪的。还有作为女性,我感到享有教育机会、就业、家务劳动承担等方面存在许多令人不满之处,但我当时只感到无奈。这些司空见惯现象运用社会性别视角来审视,我意识到传统社会给予男性和女性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使最温和与理性的男性,对于有利于男性的社会规则,也比女性接受程度要深;传统文化的势力是非常庞大的,而我们自身如果没有社会性别意识,也会成为性别歧视的自觉或不自觉的维护者。
陈敏律师提出三个问题:1、除今天讲座中提到的立法中性别盲点外,您发现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政策存在性别盲点吗?2、110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如何做,才能真正帮助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3、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如何更好保护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女性和作为加害人的女性?主持人将参加者分为四个小组进行讨论,我参与讨论了第2个问题。我的总结运用了在红枫学习的理论和观点:
1、 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首先应被视为平等权利的人,女性或男性都不应该因为结婚、同居、恋爱而获得或丧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性权利。警察作为公权利代表,不能以女性遭受暴力是在家庭中,即私领域中,是当事人的家务事为由,而拒绝给予女性帮助。
2、 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态度不能简单粗暴的,要避免给受害女性造成二次伤害,要促使受害女性自身的意识觉醒。
3、 警察可以借鉴对驾驶违规者的处罚,对施暴者进行强制学习如何尊重妻子和其他家庭成员,告诉他们伤害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与伤害陌生人一样,都是违法的,是要受到惩罚的,施暴者本人要为他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
4、 在女性分居或离婚期间,施暴者如对女性采取性侵犯,无论精神、语言、身体,警察应当把施暴者视为在侵犯一个陌生女性的性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5、 如果家庭暴力经常爆发,警察接到报警后仅作简单处理,不能制止家庭暴力,导致暴力升级,受害女性不堪忍受自杀或杀死施暴者,警察应当承担不作为或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6、 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制约和惩处是模糊的,所以应当给予每个执法者社会性别意识的培训,让执法者尤其是经常接触公民日常生活的警察,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也是法律保护的公民,自觉、积极地制止家庭暴力。从事妇女研究的机构和研究者有责任广泛宣传社会性别理论,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最终消除家庭暴力。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真正与男性一样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权利。为实现这一目标,已经有许多近现代女性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艰难抗争。而且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全面、深入。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求妇女自觉认识到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而且也需要男性有这样的认识。在艰难的前行中,我们欣喜地发现同道渐渐多了,越来越多的女性和男性自觉加入了我们的行列。
注:本文“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直接引自陈敏律师在《关注绝望的抗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与实践》一文,载于首都女检察官网站,网址:www.women.jc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