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听说,西方社会自90年代以来,家庭内针对妇女的暴力已成为广大妇女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国内,女性主义者和传播领域也几经炒作,但是离成为妇女最关注的问题似乎还有比较遥远的距离。西方妇女何以对家庭暴力如此的关注呢?她们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领域前进了又有多少呢?
大概是在今年的夏季,日本有一个驻加拿大的外交官员因对妻子施暴受到拘捕。他是在对妻子施暴而致使其妻受伤后,陪妻子去医院诊治时,被加拿大医生报警的。加拿大医生何以有这样的权利呢?原来加拿大政府于1993年出台了一个政策,这个政策的名称为“容忍度为零的政策”——此政策规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经发现,就不分轻重,必须立案;同时,警察就有权利入室制止;而一旦丈夫对妻子有施以暴力的前科,那么在夫妻离婚时,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将全部的归妻子所有(一般情况妻子有一半的产权)。这个政策的出台,改变了在家打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的传统观念,使之成为法律加以干涉的公事。据说,在加拿大历史上入室侦察的第一个警察还差点被施暴的丈夫所指控。那是有一次警察局接到了一个电话,当警察一拿起话筒,电话就被扣掉,如此的几次反复,使敏感的警察认识到此中必有隐情。他们通过查号技术,找到了这个住家,他们进去了,制止了一起实施中的暴力事件。但是,施暴的丈夫反诉警察“私入民宅”是非法行为。这件事发生在“容忍度为零”政策的出台之前,所以引起了司法辩论,最后法庭判警察无罪。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判无罪的依据是那个反复打入又挂掉的电话,它可以做“有事需干涉”的推论。今天,有了“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警察再执行这方面的公务,可谓师出有名,理直气壮了。听了这个情况,笔者当时真有一些扬眉吐气的感觉,情不自禁地为加拿大妇女权利斗争成果而振奋。
在今日加拿大许多人们的心目中,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不可原谅的行为,他们认为,在家里骚扰妻子,一般地要比在大街上骚扰一个女人情节更严重,而在街上骚扰异性,是犯罪的,所以在家里骚扰妻子也应是犯罪行为。现在,这些认识,已赢得了法律的支持。根据法律,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对妻子的性虐待、婚内强奸;也包括对身体的伤害,例如对妻子的推搡或打一耳光、关起来、限制自由等。另外,根据1993年出台的政策,如果一个男性不停地给一个女人打(骚扰)电话,或者跟踪离婚之后的前妻,也构成犯罪;还有,如果丈夫限制妻子交友、外出工作、不提供交通或者中断其工作、将家庭财产席卷而去等也构成犯罪。此外,对妻子的轻微的情感伤害(精神暴力)和经济制裁,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申请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理解这些规定,有一个背景资料是需要强调的,即加拿大人的行为从法学上可以分为合法与犯罪两大类别,不象中国在这二者之间还有了一个“违法不犯罪”之说,但是,加拿大的罪可分重罪和轻罪。所以,在加拿大谈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与犯罪是同一的概念,而不象在中国,只有一个抽象的“打人违法”的概念,而在实际上,法律(刑罚)只制裁打人致(一定程度)伤残者,而对于那些给妻子一记耳光之类的暴力行为,则缺乏可行的制裁措施,所以,我们妇女界一直在呼吁中国应及早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为什么妇女对家庭以内的暴力如此的深恶痛绝呢?在加拿大又有多少人可能遭遇这类以往难以启齿的问题呢?据一个电话询问的统计,29%的妇女承认至少被丈夫或男友虐待过。其中,15%的人报告说事情发生在现在;48%的人报告事情发生在过去;25%的人报告被虐待10次以上,33%的人报告只被虐待一次;另外20%的人是被前夫虐待;35%的人认为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较前有增加。另外,1999年有一个调查妇女被枪杀的报告指出,在1974——1994年,有1206名妇女被异性杀害,其中75%被其男友所杀,25%是被陌生人所杀。这个报告还揭示出,许多妇女是在分居后继续遭到前男友的虐待,有的甚至被杀害。另据统计,在加拿大的谋杀案中,75%的案件是男性杀害女性。
为了有效的制止来自家庭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加拿大还配合法律、政策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加大反暴力宣传的力度,在文化结构中加入“打老婆可耻,打老婆不是潇洒”的理念,加拿大女性主义认为,丈夫打妻子是“权力控制欲”作祟。事实也如此,打妻子并不是穷人的专利,它作为一种怪癖波及到各个收入层,各个年龄阶段。为使尊重妇女尊重妻子蔚然成风,加拿大的非政府组织提出了一个目标:让加拿大男人酷爱的冰球运动员做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她们达到了目的。一名冰球运动员果然接受了她们的游说,在电视上宣告:“打老婆不是潇洒的行为”。但是,正如加拿大男人喜欢酗酒,打老婆的事就如同让醉汉戒酒一样十分艰难。所以,制裁暴力,还必须辅以强制的手段。
二是加大法制力度。按照现行法律,家庭暴力属于接到就要立案的案件。但是,这种案件在操作上往往比其他的案件要复杂。这也可以说是“容忍度为零”政策的有争议的一面。因为一些妇女在遭到暴力时报警的意图可能仅限于制止暴力本身,她可能不想使自己的丈夫受到法律制裁,例如被拘捕。同时,她也可能并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所以,一些妇女在法院立案后的审理中往往不愿意做证。为了保障政府政策的实施,提高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加拿大搞了一项反家庭暴力“多角度合作”工程,这个工程包括向警察提供特殊的培训,使警察了解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心理,同时向警察教授此类案件的取证技巧,例如摄像技术在取证中的应用,就可以防止出现受害人不愿做证的情况,从而不影响判案的证据。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施暴者往往倒打一耙,或者律师会以种种借口为其辩护,例如认为男人天生好斗,女人贱招或者酒后冲动等等。同样的课程和培训,也在医务人中进行,以提高其在工作中有效辨别患者是否遭遇暴力的能力。
三是开办一定数量的庇护所。加拿大的一位法律专家告诉我们,对于那些经常向妻子施暴的丈夫,法律有时是无力的。这是因为,加拿大是一个私有财产高于一切的国家,就是说,在整个的权利网络里,财产权利是最高或最重要的权利,这个权利可能导致一些妇女在犯罪的丈夫被制裁后依然无家可归。还有一些丈夫,往往一边对妻子说“我爱你,打你对不起”,一边反复的重复施暴行为,更有一些人以恶毒的威胁阻止妻子报案等等。为了使遭受暴力的妇女在无家可归之时有一个去处,一些非政府的机构举办了“庇护所”。在加拿大我们曾访问了两家妇女庇护所。这种居所的结构犹如一个家庭,其管理也参照一般家庭进行。在艾尔博塔省,笔者看到的庇护所就坐落在一个住户区域,房屋的结构也与一般住户相同,但是,进入其内部,就会发现,里面的房间要多于一般住家,象我们看的这一家,就能容纳20多个人(包括孩子),里面有卧室若干、厨房、仓库、卫生间、电视室、儿童活动室一应俱全,还有专为残疾人设计的房间。另外,为防止可能的冲突与骚扰,庇护所装有与警察局相联的报警系统。我们看到,在仓库里,日常用品应有尽有,从外罩到内衣无所不包。其所长向我们介绍,这是因为前来避难者多是紧急出行,往往来不急或者不方便携取日常用品。除了生活用品之外,庇护所里设有专职的心理医生,负责对被暴力侵犯的女士进行心理治疗。心理医生告诉我们,面对暴力侵害,身体的疗伤往往比较容易,而心理的创面却难以愈合。对受害者的同情和理解,是庇护所工作人员选择这种职业的动力。为了安全起见,庇护所的门窗一直紧紧关闭着,致使里面的通风条件十分不畅,初进避难所时,一股难闻的气息扑面而来,由此,也使我对这里的工作人员肃然起敬。
谈及庇护所的现状,所长告诉我们,她们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经费不足。维持其正常开支,一年需要500万加元(近3000万人民币),这些经费,一部分由政府提供,另外的靠慈善机构和捐款人资助。这位所长,有十几年的所龄了。问及她的动机,她讲自己从小就饱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当看到自己的父亲向母亲施暴时,她的感觉就如同撕心裂肺,但是她无力制止。后来,年龄稍大,她就直觉到自己一定要为干预这种不良行为做些事情,从上大学开始,她就感到自己天生就是为制止暴力,减少暴力伤害而生的。在她的避难所里有一个服务的目标,就是给受难者以家庭般的温暖——但是,她说,工作人员不是家庭成员,他们只是为这个特殊家庭服务的人员。笔者问及入避难所是否需要某种手续,她回答说:进入她的避难所,无须任何的担保,只要自诉受到了暴力伤害,她们就免费提供相应的服务。她进一步解释,实际上进避难所的人,多数是穷人、土著人、或少数民族。因为加拿大是一个资源分配极不均匀的社会,特别是后市场时期,经济的一体化在事实上加大了贫富的距离,使贫穷女性化,一些妇女在遭到暴力伤害后,缺乏必要的生活基础,或者不能支付昂贵的诉讼费用,她们只有求助于避难所,以解生活的燃眉之急。所以,面队求助者,避难所特别强调爱心的奉献和无私的援助。
中国需要避难所吗?这是笔者在加拿大被反复问到的一个问题,据民政部的统计,我国已有230余家避难所。当笔者以此信息相告时,加拿大的教授算了一笔帐,认为这种比例与中国的人口极不配套,他们认为,中国应有更多的避难所。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