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受伤害者持公、检、法机关介绍信及有关资料,委托司法鉴定部门或法医门诊进行检验鉴定。可进行鉴定的内容有:损伤性质鉴定、致伤物推断、损伤判定、伤与病的关系(参与度)、损伤程度或伤残评定、文证审查等等。 (2)家庭暴力受伤害者经有关部门如法律服务部门、妇联、居委会、村委会介绍并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病历资料(诊疗病历册、CT和X线片等)到法医门诊就诊。检验鉴定的内容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或伤残程度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