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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需要全社会“大合唱”
  • 发表日期: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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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了。这部旨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法律的最大亮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反家暴利器,已在许多婚姻纠纷案件中起到相应效果。

若说两年来,实施“保护令”有哪些需要改进的话,那就是一些单位或人员认为反家暴是法院的事,对法院签发的“保护令”未予足够重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签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这表明,人民法院开出的民事保护令之执行和监督,方方面面皆有责任。“保护令”作为一项民事强制措施,相当于在家庭暴力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堵隔离墙,把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

让充满人性关怀的“保护令”持之以恒,仅靠法院“单打独斗”远远不够。公安机关、社区组织、医疗单位和妇联机构等需要行动,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积极协助。比如当请求保护人在紧急之下就近向社区组织求救时,社区组织就不能以“打架斗殴,我们管不了”而推诿。当请求保护人在向“娘家”妇联组织求援时,妇联组织就不能以“我们没有执法权,你报警吧”作推辞。接警的公安民警一样不能以夫妻纠纷未必是治安案件,而让受害人“上法院吧”。负有救死扶伤之责的医疗单位,收治家暴受害人时,不能以医院只管医疗,无力阻止加害人侵扰为由,任由加害人胡作非为。

当法院“该出手时就出手”,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干预力度,当社会各界依法给力,使受害人得到更为具体、有力保护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水平必定会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