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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遭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后,除到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 发表日期: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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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和裁定。
     需要说明的是对此类事件,受害人一定要有自救意识,因为无论是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的调解或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介入,关键在受害人是否请求。根据新《婚姻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外力的介入以受害人的请求为准;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量刑轻微的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主动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