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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直接服务中的难点与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
  • 发表日期: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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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李洪涛

从我们过去在反家暴服务的活动中感到,要在反家暴法的实施中做到社工介入,有几个难点要解决。

 第一个是在熟人社会中怎样做家暴干预。中国传统文化注重权利亲疏的区别,人是依附于组织和社群的,任何人的进步都是整体的成就。而西方社会的文化非常强调个人,不是群体、家庭和整体。认为人都是有权利的,应该受到尊重,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这是个区别。在熟人社会里做家暴干预怎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手法?社会工作是尊重人,人的价值和尊严,坚守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推动反家暴法落实时,怎样做到既尊重个体的权利,又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我认为应该更加严格地制定家暴介入的工作规则,比如保密制度,在一个小小的社区,在一个县之内,如果没有一个非常严格的保护隐私制度和工作伦理,就难以获得受害人的信任,建立安全感。

第二个是家暴案件中慎用调解。目前公检法司社区等部门接到婚姻家庭案件后第一步是做调解,反家暴法也有这样要求。需要把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区分开来。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是不一样的。发生的原因,家庭纠纷通常是由事件引发的,家庭暴力可能是无原由、找借口的;它们的关系状态,纠纷是比较平等的,而家暴是对精神和行为的控制;家庭纠纷,双方表达比较自主,而家暴中受害者是恐惧、不敢表达的;过程表现,家庭纠纷是偶发的,有可能有暴力,但是偶发的,典型的家庭暴力是反复性和循环性的。家庭纠纷后果,有可能情绪、心理受到影响,家暴的后果是身体和精神的伤害。家庭纠纷,介入时通常讨论他们的关系问题,进行心理辅导,但是家庭暴力是法律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干预。所以,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区分开来非常重要。

那么,对待有暴力的家庭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根据多年实践,我认为要做到三点:第一,要运用危险评估量表测试是否偶发案件,属低危性的。第二,施暴者要停止暴力,认错,才能进行调解。第三是受害人愿意接受调解。如果强势方不承认错误,弱势方又不敢开口,匆匆把他们召集在一起调解,弊大于利。

第三个是工作目标的设定。社工的任务是帮助家暴受害人脱离暴力关系吗?家暴受害人往往处在多重困境之中。她们的需求一是多样性,二是差异性,三是多层面性,又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又安全的需要;四是变化性,就是家暴受害人老变。今天她想这样,明天她又变了。这是由于她的各种需求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受到加害人的威胁所导致的。我们只有了解家暴受害人的要求才能使服务做到位。有数据表明,多数家暴受害人是不选择离婚的。社会工作者常常会把工作目标定为帮助她脱离暴力关系,让她寻找有意义的人生。这个目标与受害人的目标是存在差异的。再有就是社工在服务受害者时扮演什么角色,是拯救者还是什么?都是要思考的。我们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受害者自己做决定,实现自决。受害者要做决定是不容易的,在这个过程中社工要耐心去培育,鼓励,欣赏,肯定,使她内在的力量不断增长。

再有就是社工如何介入。按照社工的价值观和原则,第一个是接纳,全方位地接纳。要了解她的意愿和现状,跟她讨论计划,接受她的反复和犹豫不决,耐心地去做陪伴者,慢慢地积聚能量,促进她的改变。第二个是个别化,个别化其实主要就是说她们是不一样的,受害人不一样,加害人也是不一样的。第三是了解家暴的不同类型。有一种家暴是互殴,势均力敌,这一类的家暴比例不少。我们要根据不同的家暴类型,在介入时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另外就是家暴服务对象的资源,是非常重要的可利用因素。有些资源是显现的,有些资源是潜在的,我们要仔细了解和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