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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狀況與建議
  • 发表日期: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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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紅楓婦女心理諮詢服務中心

王行娟

一、警察干预——受暴妇女重要的支持系统

      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以后,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一般采取“自己解决”、“家庭内部解决”的方法,只有在暴力持续一段时间,而且暴力程度不断升级的状况下,受暴妇女才会寻求社会的支持。

      几个调查表明,到派出所求助和拨打110报警电话,是受暴妇女选择的重要支持系统:

      20103 ,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公布的《受暴妇女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受暴妇女选择的支持系统中,妇联占27.0%,派出所/11020.6%,居/村委会为12.5%①。

      据“城市小区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干预与研究”专案2001年的调查显示,在遭受家庭暴力并需求助外力的妇女中,有58%选择向派出所求助②。

      中国健康网在对2900名妇女的一项电话调查,在过去5年里,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39%报警③。

      2001年红枫中心对妇女热线的100个家庭暴力个案进行研究,受暴妇女希望得到派出所/110支援排在社会支持系统的第3位,比例达9.32%,仅次于法院和对方单位④。

      受暴妇女希望得到派出所和110的帮助,是因为:

1. 派出所具有权威性,是政府的执法机构,对施暴男人有威慑作用;

      2. 派出所具有就近性,它就设在小区里,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二、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工作的进展

      1995年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在民间组织特别是大陆最大的民间组织——妇联的推动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警察开展前所未有的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的培训,提高警察的社会性别敏感度。

      对警察的专门培训活动最早是2000年在西安市开展的,有100名派出所所长参加,培训工作由陕西省妇女理论与婚姻家庭研究会主持进行⑤。

      2001年红枫中心与天津市妇联合作,在天津市河北区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半边天家园项目。项目从一开始就开展对所在小区的政府干部、法院法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全员的性别平等与反对家庭暴力的培训。河北分局还参与了《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警察工作手册》的制定工作。在这部手册中,不仅有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详细的程序与方法,还包括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树立的新观念。

      2000年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明确将警察的干预纳入到防治家庭暴力的机制中。该组织成立的社会性别培训小组,在河北、辽宁、天津、安徽、河南、山东、内蒙古等地,开展了专门针对警察的培训工作⑥。反家暴网络还编写了专门的教材《警察培训手册》,并对各地的培训者进行培训,扩大培训的师资力量⑦。

      (二)公安机关初步形成工作模式和干预规范。

      在这方面做得最早最好的有辽宁省公安系统、山东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和青岛市平安路派出所。

      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将警察接受报警、投诉、求助的流程加以规范为“51”⑧:

      一套家暴110报警指挥系统;

      市县区局设反家暴伤情鉴定中心;

      每个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挂牌服务;

      每个小区设警务室或投诉点,设信息员;

      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辽宁省公安系统还将民警干预家庭暴力列入政绩考评内容。如果出现推诿、袒护处理不力的现象,不作为或乱作为,一律追究责任。如因贻误处理导致受害人遭受更大伤害,公安机关应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据辽宁省公安厅统计,十几年在全省已构建反家庭暴力机构9793个,处理家庭暴力个案12万起,处理施暴人员10余万人,进行法医伤情鉴定600多起⑨。

      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是最早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的一个机构。该机构专门出台了“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考核奖励办法”⑩,按照家庭纠纷处理率、家庭暴力预防与制止率、家庭暴力打击处理率、家庭暴力回访率与调查率,给民警记分,奖励积极参与者。

      青岛市平安路派出所创建了小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型。这个模型的主要特点是与小区居委会一起,对有暴力倾向的家庭进行分层管理,实行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延伸服务的模式

出所民警干預家庭暴力模式流程圖

 

(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特别出台反对家庭暴力相关规定。

      1996年长沙市委和市政府出台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后,全国很多省市都先后出台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明确了警察干预的法律责任。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还进一步对警察干预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1999年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以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或单独或与妇联合作、制定了有关档。

      这些主要包括以下4部分内容

      1、处置:接警/出警规范、程序、现场处置、对受暴者的救助;对施暴者的处理;

      2、预防: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防治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3、机制: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暴力接处警工作范围;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的受理机制(家庭暴力投诉站、伤情鉴定中心等挂牌);

      4、合作:派出所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调配合,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机构;与法院、检察院等合作。

 

 三、  国家强化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是政府行为、国家责任。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了法律中。这部法律以及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专门的条文,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作出了规定。

2008年,全国妇联与中央7部委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意见》。这个规定重点强化警方在反家暴中的作用和出警义务,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第8条中要求公安机关应设立家暴案件投诉点,家庭暴力报警要纳入110出警范围,按110接处警规则处理。

对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案例,要坚持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又要遵循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整取证的工作,追究刑事责任。

对原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       问题与建议

(一)问题

几十年来,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  社会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强度、时间、顺序的认知存在分歧。

主要的争论点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干预应控制在什么程度,如何做到制止暴力而又保护个人隐私,防止警察职权过度强化的趋向。

最近法制日报公开讨论了“反家暴警察该不该冲在第一线”的问题,有一位公安大学教授坚决反对把警察放到第一线去,认为冲突混沌与复杂的家庭暴力需要柔性应对处置管道。若将警察放到第一线,是顺序不当、地位不当、属性不当和力度不当。他认为过分迷信警察权威、甚至以暴制暴,绝不是反对家庭暴力的福音。在网络上类似这样的言论随处可见,甚至有人认为警察干预是画蛇添足。

这些言论无视妇女在家庭中拥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否认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反映了社会上仍有相当多的人群性别平等意识薄弱,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2  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安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不够。主要反映在3个方面:

第一、虽然在2008年中央七部委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意见》,强调了公安部门的职责,但时至今日,公安部没有再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操作起来有难度、不好把握

第二、由地方公安部门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议或规定,仍仅限于几个先进的地区,仅起示范的作用,并未在全国形成推广的趋势。而且受到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分散的限制,这些规定大多是宣示性和倡导性,可操作性差,难以执行。

第三、至今政府并未对警察进行社会性别与反对家庭暴力的培训纳入到警察必修课的范围,即使是专门培训警察的院校,也并未设置专门课程,更缺乏长远规划。有些关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讲座混杂在其它培训项目之中,缺乏针对性。因此,对警察进行性别平等和干预家庭暴力的教育,只是零散地在一些地区、由非政府组织推动进行,在全国并未形成规模。

3、传统的警察文化仍根深蒂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动力不足。

公安机关是国家专政的工具,长期以来受传统的警察文化影响很深。传统的警察文化是警民对立的文化。它的特征是对于前来投诉的老百姓,警察首先会认为是“刁民告刁状”,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另外,认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妇女在家中挨打是因为做得不够好。传统警察文化还植根于男权为中心的社会文化中,信奉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观念,认为只有把女人打顺了,才能居家过日子。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警察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往往表现出被动、消极的感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使得出警率不高,即使出警了,也是不痛不痒,各打五十大板,或责备受暴者,造成二次伤害。受暴妇女在挨打后投诉无门的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建议

1、国家公安部门切实负起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安全不受家庭暴力侵害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赋予了公安部门具体执行这项任务的法律责任,公安部门要承担起应有的职责。领导机关要强化领导意识,将社会性别纳入工作的主流,制订出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2、将社会性别与防治家庭暴力纳入警察的必须课程。除了专门的警察院校要设置专门课程外,在全国公安干警特别是小区民警中,广泛开展社会性别与反对家庭暴力的培训,提高民警对社会性别的敏感度,建立起全新的警察文化,加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规范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与流程,形成文件、统一执行。

4、开展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对比不同国家、不同法系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不同制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警察干预制度。对于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与私权力的保护问题,也应列入研究的领域。

5、进一步发挥民间妇女组织的作用。在过去十几年里,民间妇女组织在推动反家暴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 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加强与民间组织的合作、给予民间组织更多的支持,将推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活动发展。

 

參考文獻:
     2009年受暴婦女需求調查報告.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路,美國律師協會全球法治專案部.2009年第25頁
    李洪濤等.城市社區家庭暴力觀念、現狀及干預策略探討.民主與法制,2002(增刊)
    來源:中國健康網.http://www.69jk.cn, 2000-06-14
④ 婦女熱線家庭暴力個案研究報告. 北京紅楓婦女心理諮詢服務中心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與干預專案分專案.2001年4月第85頁
⑤、⑥、⑦、⑪、⑫ 榮維毅.中國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行動與挑戰.來源: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路.http://www.stopdv.org.cn/cn,2006-9-14
⑧ 遼寧民警反家暴列入政績考核內容.來源:東北新聞網
http://www.nen.com.cn,2007-3-7
⑨、⑩ 構建社會合作救助網路.來源:中國網
http://www.china.com.cn,2007-8-1
⑬ 反家暴警察該不該沖在第一線.來源:法制網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10-06/17/content_2170430.htm?node=7572,2010-6-18

⑭、⑮ 劉萍.警察干預家庭暴力培訓現狀及思考.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路十周年紀念會暨理論研討會會議資料.2010年6月第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