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章程
(2013.1.30更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红枫中心)的宗旨是,为城乡的妇女、儿童与家庭提供心理咨询与社会服务,开展社会性别和以人为本的研究与政策倡导,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条 名称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原名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妇女研究所,1996年改为现名。红枫中心地址:北京东城区青年湖西里5号楼4层 100000。
第三条 性质
红枫中心为非营利性民间社会服务机构。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宣武分局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机构资产全部归红枫中心所有,实行不分红等非营利性原则。红枫中心注册股东,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
第四条 愿景
关注女性与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女性与儿童全面发展,推进社区心理与社会服务,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促进城乡幸福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五条 业务范围
1、 服务:以城乡社区为本,为妇女、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优质、专业、多元化的心理与社会服务。将社会工作实务推进到城市与农村,开展老人护理等社会需要的服务。
2、 研究与倡导:开展性别问题研究,为实现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的权利,提出法律建议与政策倡导。
3、 创新与推广:创建在城乡社区服务不同人群的社会工作新模式,并推广到全国。
第六条 理念
用生命影响生命,爱人、爱生命、爱社会。助人自助,共同成长。
第七条 经费来源
申请项目经费,争取社会捐赠,开展培训及收费咨询服务,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途径。
第八条 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红枫中心的治理机构,具有审核红枫中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的权利,对财务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实施有监督的权利。理事会承担机构资金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
成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的产生与组成
理事会由热心公益事业、关注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他们经由理事成员推荐,集体讨论决定产生。理事会最高上限人数为15人。每届任期3年。理事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鉴于本组织的实际情况,机构创始人为终身理事、名誉理事长。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筹集资金;
审议红枫中心中长期发展方向,审定战略规划;
审核财务决算、预算方案;
审定基本管理制度;
审定经营方针和原则;
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评估和考核中心执行主任/核心管理团队的绩效;
建议增加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成员担任,并由理事会同意确认。
批准监事会成员。
聘任(或解聘)中心执行长(执行主任),决定其薪酬及福利待遇;
经2/3理事表决,修改红枫中心章程;
决定其他与红枫中心相关联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建立严格议事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理事资格
1、 具有公益心和奉献精神,认可红枫中心理念。
2、 具有政治的敏感性、前瞻性和远见卓识,能为红枫的发展和愿景提出建设性意见。
3、 作风民主、平等,有合作精神,对红枫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
4、 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在所在领域中为红枫作贡献。
5、 有一定筹款能力。
6、 有相应时间和精力出席会议并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职责
1、 参与理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审定并评估红枫中心的章程、计划和项目,协助制定和完成长期战略规划,包括组织能力建设和资源开发,并保持个人与组织使命相一致。
2、 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做红枫中心的“形象大使”或代言人,宣传红枫中心,扩大红枫中心与国内外的交往。
3、 推荐并审定红枫中心的执行主任,评估执行主任的工作效绩并支持执行主任的工作,监督组织的运转工作,审查红枫中心工作守则和职业准则。
4、 运用自己的资源、经验和专长,参与红枫中心某一方面的工作或给于指导,推动红枫中心工作的发展。
5、 协助红枫中心制定筹款战略,在筹款中发挥积极作用并身体力行为组织捐款。
6、 审定红枫中心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确保财务管理符合条例、可靠并有透明度。
7、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积极参与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决策,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8、 支持理事会的决定。
9、 有自律精神,不利用红枫中心谋取个人利益,不与红枫中心发生利益冲突。
10、每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投票不能由他人代替。
第十五条 理事长职责
1、 理事长对为红枫筹集资金负有主要责任。
2、 为理事会提供指导和协调工作步骤。
3、 了解各方情况,有效管理理事会,保证理事会对机构的有效治理。。
4、 主持理事会的工作,主持理事会会议。
5、 支持、指导执行主任按既定战略方针和计划安排工作。
6、 在招收和指导理事会新成员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红枫中心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的改选、替补与增选
1、 为了保证理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又能使新鲜血液不断补充到理事会当中,在每届理事任期满后,理事更替不超过1/3。除终身理事外,理事的更替需采取个人申请与业绩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保持理事会工作的平稳性。
2、 在理事任期内,若出现个别理事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需要聘请替代理事继续完成其所担负的职责时,提前离职的理事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有向理事会推荐替补人选名单(其他理事亦可提出替补人选名单)的义务。替补人选在理事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后,其任职期限以原理事期限为准,如业绩突出,经理事会讨论可以连任。
3、 随着红枫业务的扩展,需要增加理事名额时,可由理事长或理事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讨论指定代行职责的人员,或重新推举新的理事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日程及有关资料通知全体理事。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理事会议法定人数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为有效会议。出席理事会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对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应严格执行,履行规定的义务和承担责任。
理事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位,自动转为红枫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每次理事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应出具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原件、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由理事会秘书存档。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章 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一人。
第二十五条 监事由理事会成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推荐,经理事会商议后确认。本单位的理事、执行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负责审核提交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二)对本单位理事、执行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三)当本单位理事、执行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向理事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执行主任(或执行总干事)
第二十八条 执行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执行主任由执行主任提名、聘任,向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执行主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或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执行主任职责:
1、 全面落实理事会决策,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接受理事会的监督与指导。
2、 按照红枫中心的使命和愿景,制定相应发展战略,深化与扩大红枫中心服务内容,创造性地安排和落实每一年工作计划,推进红枫的发展。
3、 完善红枫中心的各项制度,发扬红枫文化和团队精神,带领红枫的工作人员共同打造具有创新能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队伍。
4、 红枫中心是以志愿者为主体的民间公益机构,扩大志愿者队伍与服务范围,传播志愿精神,帮助志愿者在助人自助中不断成长。
5、 扩大与国内外的交流,发挥红枫品牌效应,扩展红枫中心知名度与影响力,更好地为社会各界妇女服务。
6、 承担为红枫中心筹集经费的职责,协助进行社会企业试验,构建红枫中心造血机能。
7、 有权聘任或解聘副执行主任,向理事会备案。
8、 有权聘用或解聘中心的中层及员工。
9、 列席理事会议,了解理事会要求,但无表决权。
10、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主任资格
1、 具有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理念,认同红枫中心的愿景和价值观。
2、 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沟通能力,善于在国内外建立和扩展良好的公共关系,能为红枫提供更多的有效信息与资源。
3、 具有创新与开拓精神,不断提出有创意的新项目、新活动,使红枫中心的服务具有前瞻性与时代性。
4、 具有较强的筹款能力,为红枫拓展筹资的渠道。
第六章 志愿者
第三十二条 红枫中心是一个以志愿者为主体的民间公益机构。具有服务社会的公益心,年龄在25岁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界人士,不限性别,均可申请成为红枫中心的志愿者。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权利
1、 参加红枫中心举办的各种培训与业务学习活动;
2、 参与红枫开展的项目,获得锻炼成长机会;
3、 参与由督导和教练提供的专业指导和心理辅导;
4、 对红枫中心工作及志愿者的管理,有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利;
5、 有申请加入与退出志愿活动的自由;
6、 连续5年和10年担任志愿者,可得到中心嘉奖。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义务
1、 遵守本章程及志愿人员服务守则的规定;
2、 以人为本,发扬志愿服务精神。爱人,爱生命,爱社会。用生命影响生命。助人自助,不断成长;
3、 按照协议,按质按量履行志愿者服务社会职责;
4、 团结互助,为维护红枫中心的形象,推进红枫中心的发展,献计出力。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管理
志愿者招募按照以下程序:个人申请——定期面试、笔试——集中培训——岗前实习——签订合同——上岗服务;
每年中心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规定双方责权利,按照协议对志愿者实行管理;
制订志愿服务守则,如,保密制度、值班制度、利益规避制度。对离岗半年以上者,要重新培训后才能再上岗;
建立评估制度,自我评估、受助者评估与督导评估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
倡导志愿精神,实施以激励为主的管理原则。对志愿者优秀事迹予以表彰,对连续服务5年、10年的志愿者予以嘉奖。为志愿者寄送生日卡,体现人文关怀;
对违反纪律的志愿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口头提醒、暂停服务和实施劝退的制度;
建立督导委员会,组建教练队伍,为志愿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的指导,防止心理衰竭,促进志愿者健康成长;
对自愿退出的志愿者要履行退出手续。
第七章 名誉理事
第三十六条 为了满足社会上有公益心的知名人士和名企业家奉献爱心的需求,红枫中心可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须经过理事会讨论审核。名誉理事每年审核一次。
第三十七条 名誉理事须符合以下条件:
本人或所在企业有公益性;
能够较好履行社会责任;
有奉献精神;
有较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
为红枫中心捐赠 10 万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经理事会讨论,取消其名誉理事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公众形象严重影响红枫声誉的;
滥用红枫品牌给红枫中心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四十条 每届理事会有责任对红枫中心章程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研究解决。
第四十二条 经理事会审定的章程,即成为红枫中心的纲领性、法律性文件,红枫中心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布红枫中心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