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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岐公约》在大陆反对家庭暴力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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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47 推荐等级:★★★ 发布时间:1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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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王行娟
一、 《消岐公约》在大陆的传播
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中国大陆的传播,起源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
1995年,中国政府受联合国的委托,在北京主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按照联合国会议的传统,在各国政府代表团举行会议的期间,同时举办非政府论坛,让世界妇女也参与活动。为此,全国妇联建立了NGO筹委会,领导和组织国内的非政府组织进行非政府论坛的筹备非政府组织参与世妇会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学习世界妇女运动的经典文件。1993年,全国妇联筹委员会为我们这些非政府组织人员印发了许多学习资料,其中有一本是《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全文刊载了在1985年7月在内罗毕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成就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宣言。在《前瞻性战略》的后面,印发了《公约》的全文。全国妇联在《公约》的前面,加了一个编者按,介绍《公约》产生的经过和历程。编者按提到,中国是最早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在1980年7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康克清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
正是通过这本小册子,我们民间组织第一次知道了联合国有这么一个《公约》,它的重要意义是,第一个把性别平等和对妇女非歧视的要求国际法律化,它建立在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人权的原则上,被誉为国际妇女人权宣言。我们还由此知道,当时被媒体反复引用的《内罗毕战略》,就是《公约》精神的落实和体现。
在随后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各国政府代表团的发言中 ,以及在怀柔举办的大量的非政府论坛中,被反复提及和引用的就是《公约》的内容,从而加深了我们对《公约》的印象。特别是会议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以后简称《纲领》),鲜明地确立《公约》是制定《纲领》的目的和行动的基础,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公约》的重要性。《纲领》将妇女受到歧视的十二个主要领域,确认为需要优先关注的重点领域,体现了《公约》的要求,必须消除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私领域,尤其是家庭。
2、大陆政府给联合国消岐委员会提交执行《公约》的报告,是传播《公约》的另一个渠道。
为了监督缔约国对《公约》的执行,《公约》规定,各缔约国要定期提交执行《公约》的国家报告。联合国还在1982年成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缔约国提交的国家报告。消岐委要求各缔约国在撰写国家报告的过程中,一定要吸收该国的非政府组织参加,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消岐委鼓励各国的非政府组织,撰写自己的影子报告,直接向消岐委反映意见。消岐委还要求,在消岐委与缔约国开展对话与讨论时,要邀请该国的非政府组织成员参加。中国政府自签署《公约》以来,在1982年、1989年、1997年、2003年 和2010年,先后提交了八次国家报告。每次编写国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都邀请我们这些民间组织参加。在活动的过程中,组织民间组织进行《公约》的学习和讨论,就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
3、在联合国在华机构的推动下,大陆的一些地区的妇联组织,对当地妇女干部进行了《公约》内容的培训。
2003年12月国际人权日,40多位GAD网络成员聚会,学习和研讨如何使《公约》成为我国妇女立法的框架。
2008年8月,原北大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在内蒙呼和浩特市,对妇女权益律师网络的成员进行了《公约》内容的培训。
2009年5月,河北省妇联在大厂回族自治区举办了《公约》的研讨培训班,普及《公约》的理念。
2010年的2月和6月,湖南省妇联主席分别举办培训班,对警察和司法审判工作者介绍《公约》的意义和内容。
2011年9月,向阳花开在杭州举办了《公约》的工作坊,介绍国际人权的理念和同志的权益。2011年6月,联合国妇女署在北京师范大学,主办模拟联合国消岐委审议中国报告的活动,运用生动的形式宣传《公约》。
二、《公约》在反家暴中的执行与成果
反对对妇女的暴力,是《北京行动纲领》指定的十二个重点领域之一。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后,大陆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活动,都是在《公约》的框架下进行的。《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公民在婚姻和家庭方面权利平等。在《公约》第19号一般建议中,又进一步指出,家庭暴力违反妇女基本人权,是涵盖公共的和私人的领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它损害或剥夺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19号建议详细列出,什么是防范性和保护性的措施,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法律的和其他的措施,为妇女提供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有效保护。从大陆多年来反对家庭暴力的实践看,我们一直在践行着这些原则。
我认为,《公约》在大陆反对家庭暴力活动中,最大的成果是为我们引入了社会性别观念。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大陆对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称为夫妻打架,而“夫妻床头打架床为和”,因此,长期以来,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被认为是家庭内的私事,公权力不必介入。即使有的妇女忍受不了暴力,告到派出所或法院,也往往会被认为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被拒之门外或敷衍了事。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社会性别的观念引入大陆以后,我们的认识提升了一大步,开始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内的私事,而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因此,我们在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 ,高高地举起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的旗帜,大力宣传性别平等的观念,让社会更多的人群知晓,男人在家庭中殴打妇女,并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
红枫妇女中心在1992年开通了妇女热线电话,以后又开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线,接听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投诉。我们对所有接线的志愿者进行了社会性别观念的培训,让他们懂得,对待受虐妇女的投诉,有没有社会性别观念,是很不一样的。举一个例子:一位受虐妇女打来电话说自己挨打了。咨询员可能会问,“你为什么挨打”,或者是“他为什么打你”。这样的提问,似乎很普通,很正常。但是它传递的信息是,只要有理由,是你没做好,你是可以被打的。社会性别观念告诉我们,家庭暴力的发生,会有种种诱因,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男人动手打女人的理由。因为女人与男人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打女人就是侵犯女人的人权。我们培训咨询员时,教导他们可以这样来提问:“事情是怎样发生的?能告诉我经过吗?”然后清楚地告诉求助者:你没有错,无论你做了些什么,他都没有权利打你。
红枫中心在2001年到2005年,在天津市与市妇联合作,开展了一个“家庭问题社区干”的项目,建立了一个在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模型“半边天家园”。这个模型最主要的特点是,以妇女为本、性别平等作为项目的理念,通过滚动式的培训,在社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妇女工作者和社区居民中,广泛传播这些理念,让这些理念成为统一人们认识与行为的思想基础,从而推动了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方面的成果是在《公约》的框架下,大陆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取得比较大的进展。
大陆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在2001年修订了《婚姻法》,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了这部法律,成为法律的概念。2005年,全国人大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再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入法,而且,首次明确地提出,防治家庭暴力是政府的责任。在《妇女法》的条文中 ,规范了各级政府以及政府的有关部门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妇女法》在政府承诺对受虐妇女开展司法和社会救助措施等方面,也有所突破。
特别可喜的是,在修订的《妇女法》总则中,增加了如下的条文:“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在法律中直接将反对歧视妇女作了清楚的表述,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妇女法》榜样的作用下,北京、安徽、广西、天津、上海。新疆等13个省、市、自治区,在制定本地区《妇女法》实施办法中 ,也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写了进去。
现在,全国人大已经将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正在开展立法前的调研,进入了预备立法的阶段。大陆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指日可待,这是执行《公约》的一个重要成果。
三、 存在的问题
1、 知晓率比较低
基本上只有从事妇女工作的部分人群和妇女民间组织,知道有一个《公约》,至于熟悉《公约》内容的人员就更少了。
在大陆,知道《北京行动纲领》的人群要比知晓《公约》的人员大得多。这当然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有关。《纲领》是这次大会的重要文件。在世妇会后十几年,政府先后制定了三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落实《纲领》的要求。另外,《纲领》发表后的逢5、逢10,从联合国妇地会(现已改为联合国妇女署)到各缔约国的政府,包括民间妇女组织,都要召开各种不同的会议,对这一阶段妇女运动的进程进行研讨和反思,并规划未来的工作。这些活动,通过媒体的宣传,为大家所知晓。但是,关于《公约》的宣传就少得多了。
2、《公约》在大陆的执行,与《公约》的要求,还存在相当的距离。
大陆各级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无论是贯彻《公约》的核心理念,还是在措施落实方面,离《公约》的要求,仍然存在不少的距离。2006年消岐委发布了对中国执行《公约》结论性意见,在肯定中国政府所作的努力的同时,提出了27条意见,这些都是我国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3、大陆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传统观念,是歧视妇女的深层原因。要禁止家庭暴力,必须消除社会上对妇女存在的歧视和偏见。
这一点,我们的体会很深。最近大陆发生了一起李阳殴打妻子的事件。李阳是大陆疯狂英语的创始人,名气很大。他的妻子是美国人,结婚12年,生了三个女儿。李阳一年就回家一二十天,抚育孩子的责任全部推给妻子。他多次殴打妻子,还在电视中宣称,他与妻子没有爱情,结婚只是为了开展实验,了解美国家庭教育的方法。他的妻子知道以后非常伤心,与他论理,遭到了李阳的殴打。事后,他虽然在派出所道了歉,但是在大量的媒体采访中,他一再声称,这是他生活中的小事,不是什么违法犯罪行为。他自己说,家暴发生以后,他比过去更火了,疯狂英语的教学不仅没有受到不良的影响,而且还有很多人打着横幅支持他。施暴者竟然如此理直气壮,并且得到社会上一部分人的同情和支持,这个现象说明,即使妇女界和社会上的开明人士,大声疾呼,对李阳的暴力行为进行批判,但是,直到今天,仍然有不少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的小事,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改变社会上这种传统的旧观念,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实现家庭暴力的零容忍,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四、 建议
1、 大力开展《公约》的宣传普及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公约》,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公约》高举妇女人权的旗帜,明确要求尊重妇女的人权,这是国际妇女运动的目标,也是实现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法律基础。学习和运用《公约》,可以把我们的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性别平等的高度;可以给我们一个新的视角,社会性别的视角;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妇女所受到的一切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包括家庭暴力的侵害,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社会强加给妇女的。宣传和传播这些理念,有助于妇女主体意识的提高,自立自强,勇敢地站立起来,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宣传和传播这些理念,还有助于改变和消除陈旧的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开创尊重妇女、平等对待妇女的社会新风气。
2、《公约》中关于家庭暴力所确定的原则和措施,是世界各国防治家庭暴力成功经验的总结,值得我们去学习掌握和加以运用。
家庭暴力是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一些国家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走在前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他们无论是在制定或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还是在司法和社会救助方面,包括进行家庭暴力理论的研究,都有过很多的实践。《公约》对此已作了很好的概括。从我们过去已经做的和今后想去做的计划来看,都没有超出《公约》所涉及到的内容和范围。因此,学习和借鉴有关的理论和方法,按照《公约》的要求去做,可以加快我们防治家庭暴力的步伐,取得更大的成果。
3、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政府有些部门和妇联组织的有些领导,不承认大陆存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世界妇女大会开阔了人们的视野,提高了人们的认识,从而政府和民间组织一起努力,开创了大陆反对家庭暴力的新局面。应该说,仅仅十几年的功夫,大陆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从无到有,取得了今天的成就,进展是很快的。在这方面,非政府组织发挥了积极的、倡导的作用,功不可没。大陆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这就是从地方立法做起,然后才是中央的立法。这正是妇联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自下而上不断推动的结果。非政府组织在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和社会救助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对中央和地方一些法官和警察进行社会性别培训,提高他们的社会性别敏感度,这个工作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做的。目前,在各地,有2000多个维权法庭、维权合议庭,2000多个家暴投诉站,400多个庇护所,350个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这些机构的建立,与各地的妇联和非政府组织的推动,有很大的关系。
民间组织有其自身的优势。它的公益性、志愿性、开拓性和草根性,与受虐妇女有天然的紧密联系,这些特点,都有利于接受新鲜事物,推进反对家庭暴力活动的发展。因此,政府与民间组织进一步实现合作,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资料:
1 探讨使用《公约》,反对家庭暴力网,2003年12月10日
2 妇女权益律师网络第二期培训暨研讨会,妇女观察网,2008年8月21日
3 河北省妇联在大厂举办《公约》培训研讨会,河北妇女网,2009年5月25日
4 湖南省妇联在湘西举办警察防治家暴研讨班,中国妇女网,2010年2月27日
5 湖南省妇联在长沙举办家暴司法审判工作培训班,中国妇女网,2010年6月23日
6 向阳花开举办《消岐公约》工作坊,新浪博客,2011年4月22日
7 模拟联合国消岐委审议中国报告,美通社,2011年5月30日
8 刘博红“尊重和保障妇女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杂志,2010年4月27日
来源: 红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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