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选、替补、增选理事的规定 (2004年11月)
1、为了保证理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又能使新鲜血液不断补充到理事会当中,经研究决定在第一届理事任期满后,理事更替每届不超过1/3。除终身理事外,理事的更替需采取个人申请与业绩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保持理事会工作的平稳性。 2、在理事任期内,若出现个别理事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需要聘请替代理事继续完成其所担负的职责时,提前离职的理事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有向理事会推荐替补人选名单(其他理事亦可提出替补人选名单)的义务。替补人选在理事会议上以多数票通过后,其任职期限以原理事期限为准,如业绩突出,经理事会通过可以连任。 3、随着红枫业务的扩展,需要增加理事名额时,可由理事长或理事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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