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枫妇女中心为受虐妇女做了什么?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于1988年。从1992年开通中国第一条妇女热线后,就接到家庭暴力受虐女性的投诉电话。为了帮助这个弱势人群走出困境,红枫妇女中心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中心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开展了如下方面的工作:
1、对家庭暴力开展了多方面、多角度的研究工作。从1994年开始对北京城乡各30个家暴个案访谈开始,几年来已开展过4个比较大型的研究项目。
2、开展对受虐妇女的心理和社会服务。在2004年3月8日,又专门开通了反对家庭暴力热线电话,并开展跟进的服务,仅家暴热线开通的近两年,我们已接到600多个家暴电话。
3、探索受虐妇女的人权维护与成长发展的新模式。从2001年开始,红枫与天津市妇联合作,开展了为期5年的“家庭问题社区干预实验项目”,为受虐妇女在社区建立起支持的网络,项目取得很大成功。
4、倡导立法。红枫中心通过多种渠道反映受虐妇女的声音,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法律的空白以及法律的不完全处。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过程中,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这两部法律中,起了倡导的作用。
红枫妇女中心的使命是:关注女性身心健康,促进女性全面发展。在妇女热线家庭暴力的咨询中,70%左右是丈夫打妻子,因此,关注受虐女性的身心健康,促进受虐女性的成长与发展,一直是红枫妇女中心工作的重点。
为了了解受虐妇女的心理特点以及她们的需求,更好地为受虐妇女服务,我们从2004年反家暴热线开通以来的咨询电话中,选取了其中的60个个案进行了重点分析。
二、对受虐妇女心理伤害最深的是什么暴力?
1、《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界定不包括性暴力
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法律中。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做了界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只包括身体的暴力和精神的暴力,不包括性暴力。
但是在国际的有关文件中,如1995年在中国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上,就把性暴力列入家庭暴力的范围。配偶强奸、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都属性暴力行为。⑴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在国外被称为婚内强奸的性暴力,长期存在争议。一些法学界的权威人士认为,既然认定了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双方拥有了同居权和实施性关系的权力。由于中国是一个封建伦理道德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在家庭中男人拥有对妻子绝对的权力,包括性行为的权力。这个司法解释将性暴力排除在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外,实质上是将男人强制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合法化、正常化。它严重地漠视了在家庭中女性主要处在被支配的地位,她们并不能享受到平等的性权利的事实,因而可能因为法律上貌似的公平与平等,使婚姻中的女性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侵犯了她们的性权利。
2、受虐妇女遭受性暴力、性虐待
在60个个案中,有少数个案是只实施精神的暴力,也就是通常说的冷暴力,施暴者或以轻蔑、恶毒的语言攻击、嘲讽受害者,或以漠视其存在,不与她作任何交流的态度对待受害者。一些受害者表示,对比于躯体的暴力,她们觉得精神上的暴力对她们的伤害更深。躯体的暴力受伤害的是身体,痛在肉体上,而精神的暴力,受伤害的是心理,心灵的伤痛更甚于身体方面的伤痛。但是这两者对比起性暴力来,她们觉得后者更加难以忍受。
在60个个案中,有12个个案表示,她们在遭受到躯体暴力、精神暴力的同时,还遭受到性暴力和性虐待,占总数的20%。她们受到的性暴力,可归纳为几个方面:
●他打完我,强迫过性生活,不从,继续打。(48)
●不论白天黑夜,无论在什么地点,要随时侍侯,在店堂里、大桥下,被逼过夫妻生活。(16)
●在月经期间,强行过性生活,造成我大出血,住院一个月,落下盆腔炎、宫颈炎的病根。(19)
●分娩时发生医疗事故,外阴缝合出了问题,他不能满足,对我性器官进行摧残、伤害。(14)
●每次必须将我打哭以后,他才能获得性满足,打我是为了性生活。(05)
●我子宫摘除,他动不动打我肚子。他对我性虐待,老用肛交。(47)
●他逼我同其他男子接触,还要我与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他在一旁取乐。(18)
●他起诉和我离婚,已进入法律程序,还老回来打我,逼我干那事。(26)
受虐者的控诉,真是字字血泪。
3、性暴力彻底摧垮妇女做人的自尊心
中国的女性深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遭受到家庭暴力,一般都采取沉默、忍耐的态度,轻易不愿对人言。尤其是性的暴力属于夫妻生活中最隐秘的部分,更是难以启齿。因此,在过去有关家庭暴力的报道中,对性暴力的报道最少。只有在受虐妇女忍无可忍作出杀夫举动时,才露出冰山一角。事实上,性暴力对受虐妇女的摧残是严重的。一个被逼在店堂、在大桥下与丈夫过性生活的女性说:“我还是个人吗?他把我当成什么了?!”有两位受虐者悲愤地说:他在强暴我!我整个是被强奸的感觉。
性暴力现象的存在,在红枫1994年对北京城区和郊区进行的各30个受害妇女个案访谈中就已经显示了。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有性暴力的现象,农村更为严重。在农村,30个被访人员中有13人(占43.3%)表示挨打后强迫过性生活,有4人(占13.3%)表示受到性虐待,超过了半数。
许多受虐女性所以更难忍受性暴力的对待,是因为在她们的价值观念中,性部位是身体中最圣洁、最不可侵犯的部分。性行为本应是欢乐和感情交流,夫妻恩爱的源泉。当性行为成为暴力攻击的手段,就彻底摧毁了她们作为贞洁女人的心理防线,摧垮了她们做人的自尊心。一个女性在电话中说:
他看不起我,看不起女人。我总是想,你是人,我也是人,为什么这么不公平?(19)
事实上,很多施暴者也是把性攻击看作是男人对女人实施权力与控制的一个主要象征。可以随意支配一个女人的身体,满足自己的性欲是一个男人雄性的主要表现。弗洛伊德认为:性欲和攻击行为是紧密联系、互相增强的。⑵美心理学家悉尼•乔拉德等认为,任何一种基本需要的满足,遇到阻碍就会导致挫折。挫折这个词常与性这个词成对出现,挫折一般指性挫折,挫折会产生两种经典模式:侵犯和退化,侵犯就是将愤怒转向一个更方便、更无害的替代物身上。⑶
受虐妇女往往就是这样,成为施暴男人排解压力、宣泄愤怒的更方便、更无害的替代物。在施暴者对其妻子进行性暴力、性虐待的过程中,是攻击目标得逞的满足,是猎人在猎获猎物后的得意,以及对被支配者的鄙视,其中丝毫没有温情、爱意可言。这正是对女性心理最大的伤害之处。她们在被迫进行的性行为中,感觉不到任何的爱,相反却是悲愤、屈辱、奴役与亵渎,被强奸的感觉。特别是这种性暴力不是一时一事的行为,而是贯穿在她们婚姻生活的整个过程中,她们随时都可能遭受到这样的对待。心理学家梅加吉提出了一个极端的自制导致极端的暴力的理论。⑷这个理论认为,极端暴力行为的罪犯,实际上多数是对攻击行为具有很强自制力的人,由于这种很强的内抑制,着重人对挑衅几乎不作任何反应而宁愿以极其消极的方法把愤怒和不满深藏起来。然而,如果促进他们产生暴力行为的强度超过某个关节点,他们极度的抑制力被冲破,这时外表温顺的人会突然爆发,诉诸暴力,其残忍和野蛮程度是受害者意想不到的。
这段话,正是一些受虐妇女所以会成为杀夫罪犯最好的心理写照。很多受虐妇女因为长期受到施暴者的虐待,包括性的虐待,她们纵然不情愿,但也只能逆来顺受,压抑自己去忍受。但是人们对压力的承受力是有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某个关节点,她们的愤怒、怨恨就会爆发,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惩罚施暴的人。
4、遭受性暴力的妇女不是个别的
这里有几个数字:
●2004年7月16日新华社:山东省女子监狱几年来女性在押服刑人员人数以年均26%的速度递增,其中有近半数是因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入狱,家庭暴力是导致女性暴力犯罪的第一诱因。
●2000年11月28日中国妇女报: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对513名女犯人进行调查,46.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56.74%犯罪的原因就是由于家庭暴力,因不堪家庭暴力而杀人的女犯最小25岁,最大58岁。
●1996年1月12日中国妇女报:辽宁省女性犯罪调查,50%以上有家庭暴力因素,犯严重伤害和杀人罪的女犯80%由家庭暴力引起。辽宁女子监狱1000多名女犯中有100多名因杀夫而获罪。
在披露的一些杀夫个案中,都是不堪忍受性虐待而引起的。
在妇女热线12个性暴力的个案中,有7人有过自杀的行为或念头,有1人明显表露出杀人的愿望。
心理学家林诺尔•沃尔克认为,因自卫而杀人,完全是家庭暴力的后果,这是在恶性循环中无法挽回且不可避免的结局。⑸
三、对待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态度是什么?
1、 希望制止暴力
从红枫的咨询个案中可以看到,几乎没有一个受虐妇女是心甘情愿挨打的。在遭受暴力以后,她们有的据理力争,有的回娘家,有的要求道歉。在60个个案中,有7人(占11%)与施暴者对打,有21人(占35%)拨打110,有的人曾经报警两回、三回,有6人找过居委会,3个人找过妇联,还有11人(占18 %)想用离婚来结束暴力。但有6人(占10%)因施暴者威胁要杀人而不敢离,有2人曾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而被驳回。用她们的话说,她们希望有个说理的地方。
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些个案都是发生在《婚姻法》修订以后。虽然在这部法律中,已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公安机关、居委会、单位等在制止家庭暴力中的法律责任,而且规定,家庭暴力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但是在执行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妇女得不到社会的支持,暴力现象没法制止。
2、 在暴力发生后,多数受虐者的想法是制止暴力,保持婚姻
在60个个案中,由于经济原因无生活来源而想留在婚姻中的只有4个人,很多受虐者是大学生、研究生,她们有职业,有社会地位。她们不想离,出自这样一些考虑:
●我付出的太多,我付出的是真情。(46)
●割舍不了这段感情。(12)
●我们曾经有过好时光,我在乎我的婚姻,我学了那么多知识,我肯定不甘心。(02)
●能支持这么长时间是因为我有一个信念,明天会好的。(55)
●我挺要强,离婚是我的失败,是我输给他了,面子上不好看。(41)
●有15人表示容忍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我觉得离婚不是好事,所以忍了一辈子。(19)
从这些表述中我们看到受虐妇女留在暴力中有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时还有一种心理机制,这就是她们曾经在夫妻关系中投入了全部的感情和心血,她们在这个心理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她们被赋予维持和谐关系和家庭完整的社会期望,特别是作为母亲,应该为子女的幸福作出牺牲,这些观念把她们束缚在婚姻家庭狭小的茧壳里。正如心理学家斯恰勃所说的:如果关系恶化了,一定是她们不够努力;如果丈夫不是持续的而是间歇的施虐,有安宁和愉快的时光;如果社会期许是要维持关系;如果女性没有什么亲人,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就会愈陷愈深。⑹
这可以说是国际社会受虐妇女普遍的心理现象。我访问过瑞典、丹麦、德国、马来西亚、香港、澳门等地的避难所,入住过的受虐妇女有一半左右都回了家。在瑞典有一个妇女,在20年的婚姻生活中,先后18次住进避难所,直到最后一次才选择了离婚。对这个妇女来说,绝不是经济、住房的问题,也不是她软弱、依赖,而是因为她太要强,不肯承认婚姻失败,她在心理上,在婚姻关系中,陷的很深,已经难以自拔了。
3、 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不得不在暴力下屈服、求生
许多受虐妇女在电话中倾诉她们在施暴者面前恐惧、惊慌的心态:
●他打人拿家伙,火筷之类。跟他过日子,我像个劳改犯、罪犯。他骂我,我不敢说,一反驳他走到跟前就打我,我不忍怎么办。(19)
●我非常不安全,怕他生气,一天小心翼翼的。(45)
●我不知道受了多少苦,这么多年,我现在一滴眼泪都没有了,他怎么打我都不会哭了。可是他打孩子,孩子可怜呀,我心痛呀!(29)
●孩子一看到他就害怕,不敢说也不敢动,怕挨打。(32)
一些人对受虐妇女有很多的误解,认为她们挨打不离开是受虐狂,是对男人强烈的依附心理,是软弱的表现。事实上是施暴者以暴力作为手段,紧紧的把受虐者控制在他们的手中。心理学有一种理论,暴力是一个怪圈,⑺当暴力已经成为夫妻之间的一种主要的交流方式时,就会成为一种反复发生的行为模式,这个模式分成四个阶段:
①建立阶段:一方开始控制的局面,另一方生活在压力下。这一方为了讨好对方,形成焦虑和紧张。
②控制阶段:控制方控制家庭活动,尤其控制另一方的行动,家庭暴力爆发,受害人身体、情感受到伤害。施暴者的紧张得到释放,受害者以顺从作为关系维持的代价。
③讨好阶段:这个阶段对有些家庭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有些施暴者以眼泪、道歉、鲜花、礼物表示悔改,目的是努力恢复自己的控制地位。
④和谐阶段:在和好的表面,控制继续存在,紧张再次发生,暴力继续出现,形成暴力的怪圈。
在经历几次暴力怪圈之后,施暴者控制家庭、控制妻子的行为演变成一种家庭的生活模式。妻子只要想保留这个婚姻和家庭,就只有服从,接受暴力;反抗的结果是婚姻和家庭的毁灭。在这两种两难的抉择下,心地善良的女性往往是忍辱负重、委屈求全,选择了妥协。更何况有一些暴力的家庭,施暴者的控制手段始终是用拳头来表达意志,以杀人、鱼死网破相威胁,使受虐妇女终日生活在暴力的恐惧中,严重地限制了她们的生活范围。她们所遭受到的,不仅是肉体和精神的攻击,还包括男人用来控制与恐吓女人的举动,使她们不敢越雷池一步。
在我们研究的个案中,有几个妇女在恋爱时就挨男友打,一些同居的妇女在与男友的关系中,从开始就出现暴力,她们仍然走进婚姻或维持关系,就是因为在他们开始建立关系的阶段,男人对女人的控制就开始了。他们无论是讨好,还是施暴,都不过是为了达到控制的目的,他们用这种手段,紧紧地抓住对方,不让对方离开。
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这就是离婚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的结束。我们研究的个案中,有个已离婚的妇女仍然摆脱不了丈夫的殴打,施暴者死死地缠住她,不放过她。
女性主义认为,⑻对妇女施暴是个盘根错节的社会问题,根源在父权制的家庭体制本身。在这种体制中,由于丈夫拥有可以控制妻子的权威,形成一种特殊的婚姻权力关系,使妻子与母亲处于从属的地位。他们还相信,男人比女人更有权力。因此,他们能在婚姻中剥削女人的劳动力,女人应侍侯丈夫,为他们提供家务的服务。男人殴妻是因为妻子没有把份内工作做好,或怀疑妻子在性上不忠。这个观点是正确的,男子要实施权力与控制,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四、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健康问题。
1、 家庭暴力伤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
在60个个案中,有的被打断了三根肋骨、三颗牙齿。有的被打得脑震荡,整天头晕乎乎的,去做脑电波。才20多岁的人,医生说比40岁的女人都要老。
在热线2005年1—9月家庭暴力192个个案中,轻微推搡的占15.1%,中等抽打的占46.3%,严重伤害的占25.5%,精神暴力占7.8%。
2000年4月7日《北京青年报》公布的数字:1995年—1999年湖南省县以上妇联接待45026件次来信来访中家庭暴力投诉占23.38%。在1995年—1998年一项随机调查254起家庭暴力案件中,64.9%轻微伤,18.9%轻伤,10.6%重伤。有8人怀孕被殴打后流产,8人被杀,6人自杀。
有一些疾病称心身疾病,很多躯体的疾病如癌症、胃溃疡、高血压、糖尿病等,它的起因与心理的疾患有关,热线个案中很多受虐妇女所说身体的不适,多属于心身疾病,心理疾病躯体化。
2、 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妇女的心理健康
中国心理学家马建青认为,心理健康的标准应该是:⑼
1)智力正常
2)情绪协调,心境良好
3)具备一定的意志品质
4)人际关系和谐
5)能动地适应环境
6)保持人格完整
7)符合年龄特征
由于家庭暴力来自她们最亲爱的人,有的还是孩子的父亲,她们被强烈的感情所束缚,在爱与恨的矛盾中饱受煎熬。在热线的个案中,受虐妇女表现出许多心理不健康的特征,概括有这样几点:
1)低自尊心和自信心
● 我没有自信心,对生活也没有信心,他心狠手辣。(12)
● 他对我伤害极大,不给我自尊。(27)
2)抑郁
● 关键不是离婚、结婚,都不重要,关键是我的状态特别不好,工作起来没意思,什么事情都不愿做,连领稿费都不想去。(23)
3)恐惧
● 人都被打得恍恍惚惚了,一天到晚心惊肉跳,晚上不敢睡,怕他半夜回来,把门撞开,所以都很怕。(24)
4)内疚
● 我性生活满足不了他,我欠他的,我很自卑。(14)
5)无奈、认命
● 我运气不好,男人太自私,不自私的男人也有,但我遇不到,我只有忍了,心里委屈。(54)
6)痛苦
● 我内心痛苦,跟谁也说不了。(45)
受虐妇女表现出的不良情绪是抑郁的基本要素。当一个人可怕地意识到对渴求的目标无能为力以后,她不只是放弃目标,而且也放弃对目标的追求。因为这被证实是无用的。她们的认知被扭曲后,就会产生很强的防御机制。防御机制的主要类型是压抑和合理化。⑽她们试图将内疚、焦虑等不良情绪从脑海中消除掉,将暴力行为合理化。但是压抑和合理化并不能改变暴力的存在,相反施暴者会从对方的忍让和退缩中得寸进尺,更加肆无忌惮。同时,压抑并不能消灭不良的情绪,只不过是使这些不良情绪压抑在无意识中。
压抑是避开焦虑的一种办法,但这只是暂时的,压抑是一种不稳定的机制,它会对人发挥连续不断的又是无意识的作用。它往往会从两种不同的情绪反应出来。第一种是抑郁,处在这种情绪状态的受虐妇女,她们所体验的是地狱般的生活,她们度日如年、情绪低沉、愁眉苦脸、思维迟钝、动作缓慢、自卑自贱,怀着很深的罪恶感,缺乏生活的动力和能量。这种心理现象心理学家林诺尔•沃尔克称为“习得的无助感”。⑾在这种持续的消极情绪状态下,一些人不想再忍受下去,而采取自杀的行动,以求一了百了,结束这种既无法割舍又无法改变的局面。
在我们研究分析的60个个案中,有10人曾经有过自杀的行为和念头,占16.6%,比例相当高。而且有的人多次自寻短见。
●我曾经3次来到永定河桥要跳河自杀。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也不知想干什么,是家里人象开了锅到处找我,制止了我。(20)
●我两次打算死了算了,活着有什么意思。我拿刀自杀,他把刀抢下后却用刀砍我,把我裤子都砍破了。(16)
●打得我曾经抱着孩子要跳楼。(05)
另一种情况是,过度严重的压力持续发生时,个人无法适应,显出较低的整合功能,成为过度的压力补偿失效。⑿压抑的情绪会变得非常强烈,以至于人们难以驾驭,人们就会爆发出比以前反应更为强烈的情绪,产生破坏行为。这就是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主要原因。
在热线60个个案中,有8个个案的妇女诉说她们有杀人的念头。
●想报复他,半夜会有掐死他的念头。(20)
●我好像心理有问题,比如报复心理,想杀人的心理,我特想把他杀了,我下不了手,但心里有这个想法。这种想法以前也有,就是他打完我,我没有办法发泄出来。我找过两个心理医生,我说心里老是平不下来。(23)
●我哪天不定死在他的手下,我也许把他给杀了。我已忍了18年,走这一步也没办法,想离离不了,丈夫不同意。(32)
有的受虐妇女不仅有杀夫的心理,还有杀死导致家庭暴力起因的第三者的念头。
●我乳腺癌作了手术,他对我不停的打,对我性虐待,还进行人格侮辱,我特想杀一个人,要不然出不了这口气。我想把北京那个女的杀了,拿刀捅死她,我杀她,反正我有病,也要死了。(48)
1998年我曾经发表过一篇论文“女性杀人犯罪与性暴力”,⒀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一个论点: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杀人案,很多属于激情杀人,认为大多没有预谋,是在暴力发生后愤怒至极,失去理智的状态下动手的。但是从最近这些个案中看到,很多受虐妇女杀夫是有一个从心理到实践的过程。殴打使她们产生敌意、产生杀人的动机,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动手。当对暴力极度的抑制超过她们承受的极限时,对施暴者采取极端行为的恶性事件就会爆发。因此,一些杀夫个案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只是迟早的问题。
受虐妇女以暴抗暴,其行为结果,不仅是家破人亡,而她们自己也将陷入更深的痛苦中,她们不仅身陷囹圄,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而且在她们的有生之年,永远会背负杀夫这副沉重的心理十字架,遭到世人的谴责。这个结果是非常惨烈的。
五、干预对策
1、 法律要完善、细化,真正起到保护妇女不受虐的作用
1) 要重新界定家庭暴力,将婚内性暴力纳入禁止的范围
2)任何程度、形式的伤害都是家庭暴力,都应予以处罚。现有法律规定伤害到一定程度才算家庭暴力,会使大多数受到轻微伤害的妇女得不到保护,使施暴者可以有恃无恐,逍遥法外。
这一点,受虐妇女意见最大:
●究竟把我打到什么程度才能管,是否要打残了才能管?(20)
●他不是打得哗哗流血,而是青一块紫一块,要打得哗哗流血就好办了。(35)
3)在受虐妇女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有相关法律条文实施保护和救助,如设置保护令。
●他动不动说打得你轻,现在整天磨一把刀,说这刀给你们预备的,不一定哪天剁了你们。(08)
●他说我要和他离,他就拿刀把我家砍了。(32)
要设置庇护所。
●这种暴力,妇女出去了没有暂住地,避一避。打我一回,我没有地方去,只好回家。我忍了这么多年,我想离,他要杀我全家。(32)
2、加大执法的力度,督促公检法司履行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机构和部门,要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让受害者投诉有门。
这一点,受虐妇女的意见也很大。
警察不作为。在60个个案中,有21名妇女拨打过110,比例高达35%,有的人还打过两、三次:
● 找过110,不给解决问题。110前脚走,他后脚又打上了,说我要杀人。(35)
● 打110,他根本就不怕,对派出所说,离就离,钱就是烧了也不给她。(32)
法院不按法律规定办事。
● 他喝完酒就打人。抽烟、喝酒、赌牌,没有不会的。我两次起诉,就离不了。(49)
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没有承担起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
● 他们单位领导阴一套、阳一套,跟我说打人不对,背后又说:怎么着?打她怎么了?没把她打成什么呀?家里头打打闹闹怎么了?我们还要用他呢!
●找村委会没有用,只有出了事才有人管,别人都是和稀泥。(19)
● 居委会不了了之,找的多都烦了。(35)
3、要在社会上加大性别平等和禁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舆论氛围,在家庭中男女的地位是平等的。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中的私事,而是对女性人权的侵犯,是违法的行为。
宣传教育工作,不仅要做到受虐妇女身上,而且要教育施暴者以至所有的男性公民,让他们懂得尊重妇女,形成两性和谐的伙伴关系。
宣传教育工作还包括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心理辅导。法律知识的教育是让受虐妇女了解法律的内容,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也让施暴者知法守法。心理辅导对受虐妇女来说,是抚平心理的创伤,提升自信、面对现实、不断成长的精神庇护所。对施暴者来说,则是改变他们的认知,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治疗他们人格偏差的方法。
4、尊重受虐妇女的意愿,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做好调解工作。
对于家庭暴力调解能否解决问题,在国内是存在争议的。
一些专家认为,调解并不适用于家庭暴力,只有诉求法律才能解决问题,因为调解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无法保护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调解不合理处有三:一是调解要求双方平等地协商一项规范双方未来行为的约定,而施暴人和受害人都不具备这种能力;二是调解更多的是维护施暴人的利益,即维持婚姻现状,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三是调解的目的是达成协议,化解纠纷,通常不涉及已经发生的暴力行为由哪一方负责这个问题。这样的调解结果,不仅会使施暴人有恃无恐,还会使社会上更多的家庭沦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我的意见是,对待家庭暴力我们应该是法律制裁与调解工作并举,两者都不可偏废。
我主张开展调解工作,首先是因为要尊重受虐妇女的意愿。在我们研究、追踪的60个个案中,想离婚的有5人,想离而不能离的有6人,占总数的18%,实际已离婚的只有1人。这就是说,大多数受虐妇女的愿望是:消除暴力,保持婚姻。一些妇女表示:希望有个说理的地方。她们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并没有上法院起诉离婚,而是频繁地找派出所(110)、居委会、单位和妇联,就是希望这些组织能够主持公道,为她们说话,教育施暴者改正错误,使家庭获得安宁。
调解工作是否有效,是否会造成受虐妇女再次受伤害,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主持调解的人是否公正,能够站到受虐者一边,为受虐者主持正义;二是受虐者和施暴者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希望维持已有的婚姻。这就是说,调解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而这种平等协商的局面并不是无法实现的。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与天津市妇联合作,在天津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开展的“家庭问题社区干预实验项目”,就做到了这一点。项目对社区所在的法院法官、派出所民警、医院医生、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和妇联干部进行滚动式、多层次的社会性别和以妇女为本的培训,改变了他们“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观念,在社区支持系统理念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起支持网络。在这同时,我们还对居委会、街道、妇联干部进行了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咨询、调解工作的原则和技巧:“以妇女为本,尊重、理解和平等。”其结果,在社区中家庭暴力个案的调解工作改变了过去指责多、和稀泥多和出主意多的局面,实现了受虐妇女的自决,并使受虐妇女得到了她希望的社会支持。
天津项目还在社区中开展深入到所有居委会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传播性别平等和民主新家风的新观念,提升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话语权。目前,在社区不仅家庭暴力的发案率大大地减少,而且民主、平等的新风气进入了更多的家庭,推进了社区的和谐建设。这个经验在天津市3个区的5个街道推广后都取得了好的效果。
另外,施暴者有不同的人格类型,他们采取暴力的手段不同,施暴后的态度也有不同。对一些施暴者来说,暴力可能是一种学习来的对压力情景的反应方式,也可能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人有权力“教训”女人。原因是复杂的。但是,如果一些施暴者有改变的愿望,希望挽救婚姻,他们就可能接受调解,参加施暴者治疗小组,学习如何改变不合理的信念,以及应对压力和夫妻沟通的技巧,从而使家庭暴力的状况有所改善。这一类型的施暴者可能只是施暴者中的一部分,但是对这部分人,我们要做工作,绝不放弃。这也是为了实现一些受虐妇女希望施暴者改好的愿望。
家庭暴力这种模式在我们的社会中,不断代际循环,已延续了几千年。在我们的个案中,有三代人:公公对婆婆、丈夫对妻子、儿子对女友同时施暴的现象。受到家庭暴力毒害的不只是我们这一代,还可能影响下一代的婚姻幸福。台湾学者陈玉璋的一个研究表明,暴力家庭长大的孩子将比非暴力家庭长大的男孩多出5倍的几率成为施暴者。⒁
因此,关注受虐妇女以及暴力家庭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男人放下拳头,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采用多种方式,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可耻的社会氛围,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资料:
1、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 1995年第61页
2、黄希庭:《人格心理学》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年版第549页
3、悉尼•乔拉德等著:《健康人格》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4、黄希庭:《人格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52页
5、克莱尔•伊托夫等著《女性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
6、克莱尔•伊托夫等著《女性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1、353页
7、槟州妇女危机中心工作组:《我们将是一切》新加坡乃朋书局有限公司1990年出版
8、帕米拉•阿波特等:《女性主义观点的社会学》1996年版第248页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心理咨询师》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10、悉尼•乔拉德等著:《健康人格》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83页
11、阿尔蓝•坎培:《家庭暴力》台北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63页
12、罗勃特•卡尔逊等:《变态心理学》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77页
13、王行娟:《女性杀人犯罪与性暴力》青少年犯罪研究1998年第2—3期
14、陈玉璋:"婚姻暴力不是家务事"《女性主义经典》女书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