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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在中国
  • 发表日期:200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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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妇女社会地位高掩盖下的家庭暴力

  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构成妇女社会地位的基本要素是妇女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教育地位和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的确,在这些方面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都是不容置疑的。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赋予了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随后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以及一系列的法律,都在政治参与、劳动就业、接受教育、家庭关系等方面,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法律权利。很多国家的妇女经过长期斗争才赢得的某些权利,中国妇女全都得到了。中国妇女对此一直是引以自豪的。

  改革开放以来,宣传媒体偶然刊登一些骇人听闻的恶性虐妻事件,在社会上引起震动。但是无论政府部门、司法界还是妇女界,对这些事件的反映往往是就事论事,只看作是个别事件。在社会舆论抨击下,只要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受虐者得到了抚慰,风浪就会平息。直到第二件严重虐妻事件再度曝光,再掀起第二个反抗的风暴。在1994年,有一位外国朋友曾经问过一位中国妇女界的领导人中国家庭暴力的状况,这位女界领袖回答说:这只是个别现象,中国妇女没有家庭暴力问题。

  中国妇女真的没有家庭暴力问题吗?

  答案是否定的。

  最权威的一个统计数字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联合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调查》公布的。这次调查数据是在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进行抽样调查,发放4万多份问卷得出的。这次调查显示:0.9%的女性经常挨打,8.2%的女性有时挨打,20.1%的女性偶尔挨打(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1993)。这就是说,在全国有71%的妇女从未遭受过家庭暴力,这是社会的主流,但是仍有29%的妇女不同程度地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这可不是一个小的数字。

  北京市(李银河1999)和上海市(徐安琪1994)的两个调查印证了这个数字的可靠性。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1994年在8个区回收2400份有效问卷进行了婚姻质量的调查,回收率88%。上海市是根据1987年和1990年的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的研究分析。这两个城市的数据是:

  京沪两地家庭暴力的状况:
 

丈夫是否打过妻子
1994年北京(%)
1994年上海(%)
市区
郊县
经常打
1.0
0.80
0.20
有时打
4.4
0.6
5.20
很少打
15.9
6.20
11.0
从没打过
78.7
92.4
83.6
样本数(人)
2029
268
268

  北京的调查与全国的调查基本一致。上海的比例略为低一些。这些调查都反映了一个事实。这就是,与世界各国妇女情况一样,中国有相当一部分妇女也挨丈夫打。她们遭受丈夫的暴力,并不因她们获得比较高的政治和法律的地位而幸免。相反的,一些数据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道德控制力的减弱,社会监控的松弛,贫富差距的继续扩大,家庭暴力呈上升的趋势。莫洪宪(2000)在一篇论文中谈到:北京市妇联统计,1998年上半年接待家庭暴力投诉比1997年同期上升25%。西安市妇联统计,1995年家庭暴力投诉占全年投诉量的35.2%,1996年增加3%,1997年第一季度比1996年同期增加了22.54%。性暴力问题也开始引起了关注。仅山西省一个市所判决的3300宗离婚案中,由于丈夫强暴妻子而引发诉讼的占四分之一以上。

  家庭暴力不仅令受虐妇女致伤、致残以至死亡,还可能引发恶性的杀夫事件。一些统计还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些女性犯有杀人罪和重伤害罪的主要原因。辽宁省的一个统计(1996),女性犯罪50%以上有家庭暴力的因素,犯有重伤害和杀人罪的女性罪犯80%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辽宁省女子监狱1000多名女犯中有100多名是因杀夫而获罪的。辽西一县级法院审理的96起刑事伤害案里属于家庭暴力的就有33起。仅铁岭县不到三年时间就发生7起妻子因不堪虐待而杀死丈夫的案件。

  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调查发现(2000),女犯中有46.2%的家庭存有暴力现象。有52.74%的女犯的犯罪原因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她们在家庭中几乎天天挨打,一般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二、民间组织和政府关注到家庭暴力,并取得很大进展。

  1994年是中国大陆的民间组织和政府更多地关注到家庭暴力的一年。而它的契机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北京召开。

  对家庭暴力的受虐女性的研究与法律援助,首先在民间妇女组织中展开。宣传媒体的介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直接的第一个成果是:中国政府在国家公布的从1995年到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对反对家庭暴力做出承诺。纲要规定了在本世纪末中国妇女发展的11个主要目标,在第11项目标中提出了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并第一次明确写上:坚决制止家庭暴力的字样。第二个成果是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列入了世妇会非政府论坛的一个重要内容。有三个论坛涉及到家庭暴力:一个是中国女法官协会举办的反对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专题论坛;第二个是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中国婚姻家庭与女性角色的论坛;第三个是中国管理科学院妇女研究所(后改名为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与服务中心)举办的妇女群体与社会救助论坛。这个论坛,对受虐妇女的社会救助进行了探讨。

  从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后的5年,中国社会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在2000年6月,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北京加5特别联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2000)中列举了中国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成果,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

  ·颁布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如湖南省、辽宁省、巴彦淖尔盟、西安、唐山、湖州、常州等地都制定了有关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规定;

  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

  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救助受害妇女。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各级妇联组织与当地司法部门联合,先后设立分支机构。一些机构还为受到暴力摧残的妇女提供庇护、医疗、心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媒介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设立妇女热线及法律援助中心。社会各界及非政府组织积极采取措施,救助受害妇女;

  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

  这个国家报告还谈到了障碍。障碍有如下几个方面: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还未有效遏制,特别是拐卖妇女和家庭暴力;

  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的有效机制未完全形成,包括打击暴力、援助和救治受害者都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尚未制定;

  公众法律意识、性别意识谈薄,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现象缺乏敏感性。

  国家报告列举了如下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和监督的力度;

  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

  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开展婚姻道德教育;

  加强公检法机关的全面合作,切实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

  完善社会救助机制,使受害妇女及时得到救助;

  全国人大正修改《婚姻法》,准备更详细地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这份报告发表已一年多了。一年多来,民间组织和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又做了很多工作。

  首先,在当地妇联的大力推动下,又有一批省市如四川、天津、河北、沈阳等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和规定。特别是,在2001年4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婚姻法》,在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文,并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制止家庭暴力中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的修订,为惩治家庭暴力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据。

  我们可以预期,今后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会取得更大的发展。

  三、中国对家庭暴力的研究

  由于中国的理论界关注家庭暴力只是近几年的事,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和理论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大量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是介绍国外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将这些理论在中国的应用。这无疑对于国内的研究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使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有一个比较高的起点。特别是借鉴国外女性主义的理论,运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对中国的家庭暴力进行探讨,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将国内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作一个梳理,大体上可以归为几个类型:

  第一,对施虐者和受虐者定性的分析研究。

  对施暴者的研究。

  夏国美、王莉娟(1997)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她们认为,施暴者大致可分三个层次:1、失去自控的施虐心理,理性与欲念是人性中两种矛盾对抗的力量。转型期社会激烈的竞争,一些理性意志薄弱的人,通常是竞争中的不成功者,这与内心欲念形成很大反差。这种人既易沾染抽烟、酗酒、赌博等恶习,又缺乏家庭责任感,与家庭成员极易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往往成为激发暴力本性的诱因。2、故意操纵的施虐心理。这种人往往用理性操作暴力本性,让暴力行为成为实现自己隐秘目的的手段。3、偶然冲动的施虐心理。城市暴力不仅发生在层次较低的人身上,也出现在层次较高的人身上。在家庭矛盾尖锐的情况下,男方情绪处在失控状态。事后他们可能后悔,一旦再次陷入冲突,就有可能迅速重犯。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于1994年在北京城区及郊区平谷县各进行了30个家庭暴力个案的访谈(王行娟1997)。调查发现,市区与郊区的施虐者年龄集中在31—50岁。城区的施虐者职业层次高的(文化工作者、干部、教师)占到60%。在郊区,身为干部、教师和工人也占到63%。他们的文化程度,城区的大专以上的占到36.6%,郊区的80%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从出身来看,城区的施暴者2/3出身于知识分子和干部家庭。郊区的施暴者全部是农民家庭出身。从这些个案中看到,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农村,也存在于城市,施暴者不仅在低文化、低职业层次中存在,高文化、高职业层次的男人同样虐妻。

  有的研究认为虐待者人格的特异性是形式虐妻现象内部主要原因(葛鲁嘉、刘翔平1987)。将这些施虐者的个性分为5种类型,得出了下面的数据:

 
怀疑型
暴力型
专制型
依赖被动型
挚爱冲动型
城区
9
11
6
2
2
郊区
3
8
15
3
1

  怀疑型施虐者的嫉妒心强,城市多于农村。暴力型者习惯于用拳头表达意志,城市的比例高于农村。专制型的施虐者主要是保有传统的大男子主义观点,一切以我为中心,妻子必须绝对服从。这种类型的施虐者在郊区比重很大,占调查个案的一半,可见封建传统观念在农村仍根深蒂固。依赖被动型的施虐者一般性格内向懦弱,与社会环境适应不良,事业不顺心,心理烦闷,当认为自尊心受到伤害时就用暴力挽回面子。挚爱冲动型的施虐者平时夫妻感情尚好,但性格暴烈,一点就着,实施暴力时往往丧失理智。这种人过后往往后悔,主动承认错误。后两种类型在城乡个案中都属少数。

  对受虐者的研究。

  有一些人认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提出离婚,不离开暴力的环境,是因为她们是受虐狂,甘心情愿承受丈夫的拳脚。中国的学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索。

  郭慧敏等(2000)对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离婚诉讼案件的调查发现,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当家庭暴力受害人试图通过离婚走出暴力的困境时,却发现这是一条充满艰辛之路,提出离婚或在离婚中会遭到更严重的毒打。这些打惯人的男人会被激怒,进一步加剧暴力的程度。有时受虐者的离婚起诉可能迫使施暴者暂时作一点让步,保证不再施暴。受虐者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完整,也对丈夫存在幻想而撤诉,但暴力还会继续。有人甚至在离婚之后,仍然逃脱不了前夫的暴力。在46个个案中,有6人曾两次或两次以上提起离婚诉讼,最终不是撤诉就是判不离。46个个案中,判不离的13起,判离的仅9起。

  佟新(2000)认为,家庭暴力是通过控制和统治女性身体而实现的父权统治,男强女弱、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性别关系格局充斥在夫妻关系中。本质上说,“打老婆”不仅是性别关系不平等的表现,同时也具有表意性符号(codes of the signification)的意义。在文化的传承中,表意性符号具有重要作用,丈夫施暴行为的符号意义在于被妻子外在的成功破坏了家庭性别关系,通过丈夫的暴力行为而达到平衡——丈夫仍是一家之主;而受害女性通过对暴力的容忍与社会普遍认可的父权关系格局达到妥协。另外,被打妻子的事后反映——对行动意义的反思性(The reflexive constitution),对丈夫的施暴行为进行理解,寻找合理化的理由,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错化处理,责备自己。女性资源的缺乏使她们较少有机会改变或脱离这种被控制的关系。

  第二是法律层面的。在这一类的研究中,立法上的建议是大量的,主要是如何运用法律的机制,实现反对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为。

  一些论文探索了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迟缓与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男主女从和“法不进家门”观念的关系。

  从法律的沿革上分析虐妻的原因,李楯认为(1993),在中国,古代法律原则上一种观点是禁止人们私自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法律规定丈夫打死妻子同杀死他人同样处罚,但丈夫打伤妻、妾和过失杀死或伤害妻妾,以及打死、打伤自己的或他人的奴婢,都规定了从轻或免于处罚。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在执行中实际上放纵了人们溺杀女婴、殴伤妻、女、妾以及奴婢的行为。到了专制王朝统治的后期,甚至较为明显地放纵人们以家法、族法来侵害女性的健康权,甚至放纵人们在家法、族法的名义下,以殴杀、溺死、饿死等方式侵害女性的生命权。这种法律观念影响到今天,人们对家庭内的伤害行为,尤其是夫妻的轻伤害——即依刑法应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往往不予过问;对杀死女婴,往往处以较一般杀人罪轻得多的刑罚。

  在家庭中,男人对女人的暴力包括三个方面:躯体上的暴力、精神上的暴力和性暴力。由于各地的法院陆续判决了一些婚内强奸的案件,在法学界,从九十年代起就掀起了一场关于是否存在婚内性暴力也就是婚内强奸的辩论,这场辩论由于河南省的一个妇女杂志《妇女生活》从1990年至1991年开展长达一年的讨论而推向高潮,这场争论至今还没有停止。

  一种论点认为,婚内不存在强奸问题。杨立新(1996)的观点是,配偶权的内容包括同居义务,这种义务是夫妻间的本质性的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同居义务的内容,首先是性生活的义务,夫妻的性生活,是配偶共同生活的基础,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与对方性交,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方性交,违反法定义务。

  极力主张婚内强奸罪成立的李楯多次撰文对这种观点进行质疑。他认为(1997),法律界主流派把夫妻间性行为既说成是权利,又说成是义务是错误的。权利是一种自主选择行为方式的可能,而义务则是对必须为或不准为某种行为的要求。把一种行为既说成是权利又说成是义务,不仅在逻辑上讲不通,而且在实际上往往是用“必须为”或“不准为”的强制要求去抵消根植于现代法律基本原则上的有关“选择可能”的许诺。这样,法律经过解释,就产生了如下结果:设定中国女性有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那么,一种理论第一步用婚姻来消除配偶间的“选择”,提出在配偶中一方有义务与对方性交,“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方性交,为违反法定义务”。这样,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性行为是女性的权利,而应丈夫要求性交是妻子的“义务”。中国的女性绝大多数是要做妻子的,权利实际上被抵消了,或是变得极为有限了。

  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意见。付立庆(2001)的观点是: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犯罪立法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既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婚内无奸说”主要理由是同居义务说。这种观点存在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积极的性行为义务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的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而不是“同居实施权”。

  但是,他又认为,立法者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社会道德、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以往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等。就是说,要充分考虑我们的国情。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妻子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这涉及到一个秩序与公正、社会秩序与个别公正(即个人自由)、现实的社会秩序与可能的个别公正的比较与衡量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国应当以个人为本位,还是以社会为本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传统文化的渐变等诸多环节。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上还是一个社会本位的社会,个人仍在相当程度上依附于集体,依附于社会,个人独立人格缺乏。应该说,在当前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将婚内强奸不作犯罪处理可能是一种无奈,但却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个层面是从中国文化和家庭制度对家庭暴力进行分析。

  西方的一些女性主义者从父权制文化传统和家庭制度研究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原因,认为家庭是一个不平等的领域,是女性受压迫的来源。激进的女性主义者认为,父权制是男性支配的精心结构,并已渗透到文化与社会生活的所有面相中,成为一种超历史的存在,家庭是压迫女人的主要工具之一。家庭压迫女人,女人在家庭中受到剥削和支配(柏米拉·阿勃特和克莱尔·沃莱斯1996)。不少西方的女权主义者还认为,暴力的根源来自于父权制。(Elson & Peason1981)作为制度的父权体制垄断了整个领域,又纵向地缠结住其他社会领域。女性即使不从属于男性亲戚的特定成员,她们仍然从属于男性支配的全盘文化。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妇女受压迫的理论表明资本主义本质上是家长制的(艾里斯·杨1984)。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在封建社会中,家庭是最重要的社会组织,传统中国的整个文化体制和社会制度,无一不受家庭制度的影响。一切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等社会制度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社会和国家只不过是家庭组织的延伸。而中国传统家庭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这就是等级制和性别差异。父亲作为一家之长,拥有绝对的权威。而男尊女卑的人伦关系,又将妇女放在家庭的从属地位。因此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以家庭为本位的父权制。这种家本位的父权制,在今日的社会仍有广泛的深远的影响。

  研究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不少论文都涉及到传统文化和家庭制度的问题,认为这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罗萍认为(1997),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家本位文化。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结构不平等。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

  李楯提出了女人从属家庭的问题(1997)。他指出,从制度文明的角度看,当代中国与古代中国在社会结构与法律之间的对应关系的特征方面,表现极为明显的相似性。在传统社会中,女人是从属家庭的,现代化把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而在中国,当1949年的革命打碎了传统的家庭后,国家取代家庭建立了新的整体。在1949年之前,妇女属于家族——“家庭”之后,“属于国家”,在家庭范围内,个人是部份,家庭是整体;在国家的范围内,家庭是部份,国家是整体。用中国的观念看,整体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个人、家庭是整体的组成部份,他的利益完全系于整体,他是没有可分割的独自的利益和选择的空间。

  2001年5月,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刚刚完成的一个研究项目“妇女热线家庭暴力个案研究”(王行娟,王凤仙等2001),就是运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从封建主义的家本位观念作为切入点,研究热线电话100个遭受家庭暴力的个案,她们多数人留在暴力的环境中的原因。研究的结论是,传统的以家庭为基本单位,重视家庭完整的家本位观念,对受虐妇女和社会网络有深远的影响。

  它的第一个表现是将家庭暴力的性质模糊化。父权文化中家本位的观念制约着社会支持系统对家庭暴力现象的认识,“劝和不劝离”、“家和万事兴”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都反映出社会支持网络面对家庭暴力,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家庭和家庭的完整,而不是暴力。模糊化的结果是使妇女要结束暴力的声音更不易听到,她们还可能因此遭受第二次伤害。

  它的第二个表现是将女性留在暴力中的行为崇高化。社会对妇女的教育往往是“维持好家庭是女人的责任”。特别是“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提醒这些妇女要考虑一个母亲的责任。良母是父权文化中妇女美德的重要标准。“离婚就是有罪的母亲”、“宁肯牺牲自己也要保住这个家”,成了一些妇女的信念。她们为孩子做出牺牲,也因此赢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和赞扬。

  第三是将女性在家庭中遭受暴力命运化。周围一些家庭暴力,上一代妇女多年忍受家庭暴力的事例,社会流传的女人要打的谚语,这些文化中遗传下来的“夫为妻纲”演变出来的丈夫打妻子的论据,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一代传一代。在受虐妇女求助时,这些观念发挥了作用,她们被劝“忍了吧,认了吧,这是女人的命。”正是父权制的家本位观念把受虐妇女牢牢地束缚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

  第四个层面是对制止家庭力的战略与策略研究。

  朱东武(1997)提出了家庭暴力的干预与社区支持系统的问题。作者认为,目前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尚不健全,致使一些家庭矛盾、家庭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激化。应重视社区支持系统在干预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社区支持系统是社会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支持系统是在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当需要时能起社会支持作用的部分,一般由家庭支持系统,单位行政支持系统和社区支持系统组成。长期以来,家庭支持系统和单位行政支持系统对于个人生活起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的变迁,使现实生活(特别是城市生活)中的支持系统发生了变化;家庭的小型化、家庭家族观念的转化,使家庭家族支持系统的作用减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企职能的变化,使以往单位原有的对职工经济以外的社会支持作用减少。与此同时,人们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日益密切。社区支持系统的作用却在加强。她认为构成社区支持系统的主要因素是邻居、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医院、社区中心政府行政机构、妇联等群众团体、司法机构、调解机构,社区中的其他单位、机构等。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四位学者王行娟、王凤仙、王凯戎和丁娟在2001年初刚刚完成的一个家庭问题社区干预研究项目,是通过妇女热线的400个个案,研究在家庭出现问题包括家庭暴力、离婚等情况下,社区各种支持系统给予帮助的状况。

  这项研究将社区干预系统分为非正式支持系统(双方亲人、朋友、同事和邻居)和正式支持系统(政府基层机构、单位领导、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居委会、妇联等社会组织)。研究表明,非正式支持系统的支持经常表现出两面性,像一把双面刃,积极作用与负面作用并存。他们的支持可能带有个人色彩,站在自己亲人一方;还可能受到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和个人价值观念的限制,做出偏袒一方,伤害一方的处理。而正式干预系统中,被来话者首选的单位领导随着单位职能、体制的变革,很多不愿再过问家庭的事情。公安和司法机关在“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下大多不愿管。城镇的居民委员会等一些组织虽有干预的愿望,却无干预的能力和权力。这项研究的结论是:社区对家庭问题的干预还没有进入到决策者的视野,社区的干预系统还没有形成,还担负不起对弱势妇女群体进行危机干预的任务。

  这项研究提出了加强社区干预系统的一些思路。这就是:1、明确社区支持的目的性,提高帮助她们解决困难的积极性和和职责;2、社区支持系统应当具有可及性(accessibility),能够提供支持和帮助,就近、透明,信息渠道畅通,也是可及性不可缺少的要求;3、社区支持的多样性。社区支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具体式的支持,指有形的物质或金钱的支持;另一种是情绪的支持,指正向的鼓励、关心、爱和尊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既需要公安、司法机构的支持,也需要心理上和物质上的支持,有的人甚至需要临时栖身的场所。4、社区支持系统需要功能的整合(Integration)。整合的最大好处是将警察、司法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多样化、系统化、网络化的社会支持体系。另外,通过求助者的关系,把求助者个人的非正式支持系统也连结起来,从而充分地运用社区的资源,开展社区的干预活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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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银河:《北京市婚姻质量的调查与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1996年15期第60—66页
  徐安琪:《家庭暴力的发端:夫妻攻击行为的现状及特征》 《社会学》1994年第一期 第86页。

  莫洪宪:《论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救济》, 《’95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2000.5第320页

  1996年1月12日中国妇女报:《她们何以杀夫》

  2000年11月28日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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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第32页 2000年6月

  李楯:《性与法》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3年版第198页

  夏国美、王莉娟:《现代家庭中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社会学思考》 “反对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论文集” 第49页 1997年10月

  王行娟:《北京城乡家庭暴力个案分析》 “反对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论文集” 第46页 1997年10月

  郭慧敏、段燕华、李亚娟:《离婚诉讼中的夫妻暴力》 “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讨会通讯” 2000第1期 第26页

·  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 《社会学研究》 2000年 1期 第102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转自李楯《婚内强奸在中国:对个体权利与整体利益关系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1997年11月于北京举行的“反对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论文集第21页

  李楯:《婚内强奸在中国:对个体权利与整体利益关系的法律社会学分析》1997年11月于北京举行的“反对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论文集 第21页

  伏立庆:《婚内强奸怎么看》中国青年报2001年1月8日

  柏米拉·阿勃特和克莱尔·沃莱斯(Pamela Abbot and Claire Wallace)《女性主义观点的社会学》 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96年版 第20页 第106页

  Elson & Peason(1981),转引自Susan A.Basow著:《两性关系:性别刻板化与角色》台湾杨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8月版 第48页

  艾里斯·杨:《超越不幸的婚姻》引自《妇女:最漫长的革命》三联书店1997年5月版第99页

  罗萍:《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7年4月 第48页

  李楯:《婚内强奸在中国:对个体权利与整体利益关系的法律社会学分析》1997年11月于北京举行 的“反对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论文集 第19页

  王行娟、王凤仙、王凯戎:《妇女热线家庭暴力个案研究》报告 2001年4月 见报告

  朱东武:《家庭暴力的干预与社区支持系统》1997年 “反对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文集” 第53页

  王行娟、王凤仙、王凯戎、丁娟:《在社区 谁管家庭问题——妇女热线个案家庭问题社区干预》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即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