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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六年来的喜与忧
  • 发表日期:20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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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则由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引发热议。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邱某酒后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其妻子,妻子同事杨某上前制止,在撕扯过程中,邱某将杨某脸部咬住,杨某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某。随后,杨某与单位保安及其他人一起将邱某控制按压在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邱某已死亡。

经渭城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检察院认为,阻拦丈夫家暴的妻子同事杨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正当防卫,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这个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公平正义,杨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说明了经过6年来的宣传,大家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不是夫妻打架,而是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专家督导委员会主任丁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说明了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成效明显。

释放了积极信号

杨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该案中,杨某是在遭遇脸部和眼睛被邱某咬伤后,为求自保以保温壶击打了对方,死者的死因为心脏病,与杨某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该案能顺利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

尽管这是一起较为少见的因制止家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但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早在2019年,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亦曾认定类似案例为正当防卫。

根据相关公开报道,2017年4月,保定男子田某因妹妹遭遇妹夫拿刀刺中腹部,用铁锹帮助妹妹阻止家暴导致妹夫死亡,随后,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对田某提起公诉。该案经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均认定田某的防卫超出一般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田某的辩护人始终认为,田某在其妹妹被丈夫拿刀子刺入腹部,处于生命危险的紧急时刻,其对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可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二审后,田某向保定中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保定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法院重审。最终,徐水法院认定田某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追究田某刑事责任。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这其实是一个帮助被害人制止暴力、免遭伤害的家暴救助案件。”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此类案件对于那些见义勇为的人,释放出了一种积极信号,“检察院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一定程度上是对反家暴工作释放出的一个善意信号,鼓励更多的人发现家暴时不要仅仅做一个旁观者,而要积极地去制止暴力,帮助被害人摆脱暴力。”

“这个案子体现了反家暴法实施后的进步。”同时,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创始负责人、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冯媛在此案件中也看到了反家暴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警方以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我觉得在这个案子中,家暴是首要条件,但警方以其他原因来侦查,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会导致在立案和侦查过程中,无法及时收集一些有意义的证据,从而导致证据的灭失。”

家暴不是家庭私事

丁娟指出,尽管反家暴法已出台实施六年时间,但在实践中,家庭暴力还是时有发生。

全国妇联统计显示,30%的中国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据妇联统计,平均每7.4秒发生一起家暴,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都曾遭遇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面对暴行,平均被虐待35次才报警,还有不少女性,不堪折磨选择自杀。

“家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不是家庭私事。原来并不是没有家暴,而是受害者选择了沉默,反家暴法出台后,更多的受害者愿意站出来,对家庭暴力说‘不’,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丁娟表示。

2017年3月2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女记者红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就发生在反家暴法实施一个月以后。

三年后,2020年9月14日,30岁的拉姆(本名阿木初)在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观音桥镇的家中直播时,前夫唐路突然闯入,泼汽油将拉姆烧成重伤。半个月后,拉姆去世。2020年9月17日,金川县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唐路已被警方控制。

今年3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路死刑。

对此,吕孝权总结道,近年来,办案机关对于因家暴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相比十年前,已经准确很多,办案结果也更加符合一般公众的期待,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也在不断地被民众所了解。

“约二十年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伤夫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以重刑居多,很多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近年来,随着反家暴法的颁布施行、媒体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普及、社会公众反家暴意识的提高,以及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家暴意识和实操技能的强化,家暴以暴制暴类案件,逐步呈现轻刑化和去罪化的发展趋势。” 吕孝权补充说。

此外,近年来,各地也陆续出台反家暴相关条例。

今年3月,《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江苏省首部反家暴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家暴行为,公民制止家暴行为,经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应依法予以确认。

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家庭成员以外,该条例还对同居等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因同居、监护、寄养、扶养等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2020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2019年6月1日,《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实施……

曾有媒体进行不完全统计,2016年反家暴法出台后,目前已至少有14省先后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多个地方条例在反家暴法基础上有创设性规定,有些地方细化了家暴范围,如吉林、江苏、新疆将“漠视”等精神侵害行为和精神暴力视为家暴;江苏将婚内性侵害、剥夺财物等行为视为家暴;江苏、内蒙古、山东等地,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也纳入保护范围。

“反家暴不再只是妇女和妇联的责任,现在更多的是政府、国家机构的责任。”冯媛表示,“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积极的变化,比如,离婚损害赔偿、孩子的抚养权分配都向受害方倾斜、保护令的增加等。”

在丁娟看来,反家暴法实施6年来,最明显的进步体现在以下五方面,即加大了宣传倡导的力度,社会组织、媒体都在宣传反家暴,提高了人们对家暴危害性的认知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认识;执法力度明显加强;女性诉说比例有所提高;见义勇为现象越来越多;对受害者身心健康关注度提高,心理救助功能加强。

仍有待完善

“反家暴法施行以来的这些年,法律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是有喜有忧。既取得了一些突出的成绩,也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地方。”吕孝权坦言。

他指出,作为配套制度,反家暴法施行以后,尽管国家层面的配套制度跟进比较缓慢,但地方层面反家庭暴力条例的出台跟进速度非常之快,截止目前,差不多应当已经有一半的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条例。这些配套制度对于有效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漏洞,起到了进一步补充、细化、明确的推进作用。当然,与此同时,我们在执法和司法层面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真正秉承“家暴零容忍”原则,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机构联动协作工作机制。

据吕孝权透露,根据其办案情况,结合反家暴性别平等圈内相关一线伙伴们反馈的信息。在当前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基层派出所和干警还并不知晓有关要求,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处警时具有个人随意性,常常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混淆,甚至不知道何为告诫书。这样容易造成暴力反复、多次报警的情况,并发生过出警无效、当事人被家暴致死,以及干警在出警中伤亡的悲剧。

 “公安机关在干预家暴案件中处于第一线,且其角色是不可替代的,是反家暴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道防线。但全国层面现在缺乏一个统一的操作规程。”吕孝权认为,公安部应当尽快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的部门规章,以落实诸如首接(问)责任制、接出警流程和具体工作规范、固定证据、保密义务、防范二次伤害、转介义务(医疗、法律、心理、保护等)、危险程度评估及处置措施、告诫书制度、跟踪回访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丁娟也表示,“家暴是家庭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拆10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观念制约着反家暴工作的进程。实践中,家暴案件那么多,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布的数量还是不够多。这说明在反家暴方面,公检法尚有很大的作为空间。

据此前媒体统计,反家暴法实施的前三年,全国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到6000条。

“从我们掌握的心理咨询情况来看,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排名第1位的是出轨,第2位就是家暴。但是因存在取证难等,真正以家暴判决离婚的案件还是比较少。”丁娟说。

另外,配套服务也需要完善。

在丁娟看来,庇护所对于低收入者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反家暴是一个社会的问题,但社会对庇护所的投入是不多的”。

冯媛对此表示赞同:“庇护所确实没有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我觉得很大的因素是庇护所并没有按照家暴受害人的需要来设立和提供服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都有提升的空间,需要通过培训来增加反家暴的意识。”冯媛建议,将反家暴纳入入职培训、业务培训当中,成为日常培训中必不可少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