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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离异母亲探视权有望落实
  • 发表日期: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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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社会各界对“依法带娃”一事给予了广泛关注和高度支持。


2月14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对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李先生发出了宝山区首份,也是上海市首份在执行阶段发出的《家庭教育令》。


周女士因与李先生感情不和向宝山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3月,经法院审理并出具调解书。


调解书内容包含:

“一、原告周女士与被告李先生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小东(化名)随被告李先生共同生活,原告周女士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育费8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三、原告周女士有权自2016年4月起每周六探视儿子小东一次,具体方式:原告周女士每周六早上九点至被告李先生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室接儿子小东,同日晚19点前原告周女士将儿子送回被告李先生的该居住地;四、……”


然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周女士却只能断断续续地短时间实行对儿子小东的探望,李先生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特别是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以后,即便在疫情形势缓和的情形下,李先生仍以防疫要求等为理由,对周女士对儿子小东探望造成阻碍。


为了能够顺利探望到儿子小东,周女士先后八次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先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式履行协助探望义务。虽然每次周女士能在执行干警的帮助下顺利探望到小东,被执行人李先生也向法院多次承诺会协助配合周女士行使探望权并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但在私下并未履行对执行干警的承诺,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周女士正常如约探望。


2021年11月,周女士又一次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在此次执行过程中,宝山法院联合宝山检察院的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并借助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大学心理学教授、公益心理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希冀能够彻底解决这长达近六年的探望难问题。


2022年2月14日上午,在宝山检察院向宝山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后,宝山法院执行干警曾建琼向义务人李先生宣读了《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责令小东的父亲李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李先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小东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东的协助义务,并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小东的健康成长。如义务履行人李先生违反上述责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在宝山法院、宝山检察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心理中心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毕玉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一致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五方力量的支持下,对李先生及周女士进行了交流座谈。


“作为孩子的父母,仅仅履行基础的抚养义务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应当是让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良好的家庭教育必不可少。此次组织多方力量进行帮助,并非简单的一次探望权执行案的执结,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此次执行让当事人双方站在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彻底化解双方因探望问题产生的纠纷,让小东在父母双方不缺位的爱下健康成长。也希望以此案为契机,探索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路径。”执行干警曾建琼说道。


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应当承担起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陪伴孩子培养良好的思想和品行。


即便是父母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否则将承担法律不利后果,会被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将被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家庭教育的方式,《家庭教育促进法》也作出了几项引导性规定,如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等。


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家长遇到家庭教育难题,可以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服务热线等求助,也可以关注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