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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证明家庭暴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 发表日期: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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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缘起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不在少数。法律对家庭暴力是怎样定义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有近似的规定,并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在离婚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以及被法院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呢?一起来看看《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2018年7月16日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或者手机短信、对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仅能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等证据,人民法院结合受伤地点、时间、常理等认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未实施家庭暴力。”根据该第二款规定,法院根据主张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提供的伤情照片等证明伤害结果存在的证据,结合其它因素认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便会启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证明不存在家庭暴力,则可推定其存在家庭暴力。

另外,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保管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调取不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郑哥提醒,遭遇家暴时要注意及时搜集、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