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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依法保护家暴受害者
  • 发表日期: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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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段发生于广东梅州的家暴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视频中男子呵斥并掌掴妻子,年幼的女儿上前劝说阻拦,反遭男子抱摔在地。

据当地警方回应,视频中男子张某打人系酒后行为,他在酒醒后认识到错误,在派出所写下保证书道歉。因妻女伤势较轻,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警方只能对张某进行教育训诫,其妻称不追究丈夫的其他责任,但已提出离婚。

反家暴法已经实施近四年,在社会意识的不断进步与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得到了法律的庇护。但家庭暴力依然屡见不鲜,依然有许多受害者在本该最安全的家中,面临暴力殴打的现实威胁。有调查显示,我国家暴发生率在29.7%~35.7%之间,鉴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这个数字可能还是保守统计。现实中,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窄、取证难,惩罚措施缺乏威慑力。

广东梅州的这个事件就暴露了这几个问题,首先是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只限于身体伤害,因此在衡量家庭暴力的程度是否需要介入时,司法机关只检验身体上受到的具体伤害,却没有考虑到在家庭中往往伴随身体伤害发生的精神暴力。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就曾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对精神暴力的解读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身体的伤害容易痊愈,但家暴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创伤,却可能成为持续终生的梦魇。因此,在对家庭暴力进行认定时,不仅要关注对受害者身体造成的伤害,也需要将精神暴力考虑进来。

取证难是让反家暴举步维艰的另一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还是被当成民事案件处理,因此原告有全部的举证责任,但基于家暴的隐蔽性、隐私性、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被害人也很难举证。尽管这次有视频作为证据,但因妻女伤情认定未达到一定标准,因此无法追究刑责。那么在没有摄像头的家中,是否更难取得家暴的证据?更不用说,辱骂与冷暴力这种难以取证的伤害,更让受害者无法向司法机关提供有效证据。因此,这需要居委会、社会组织以及司法机关的合力协助,一方面提高受害者取证、保留证据的意识与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家访、走访邻居等方式为受害者提供佐证。

在现实中,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反家暴法的理解不深,执行力度不够。“中国警察反家暴第一人“欧阳艳文在接受采访时就指出,不少基层干警完全不知道告诫书制度的存在。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出具的书面告知文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并且严正说明如果施暴人违反了告诫书的规定再次施暴,将严加惩处。

此外,反家暴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显然,这种警示性的书面文件能对加害人产生有效的约束效果。

在现实中,警方通常只采取批评教育加害人的方式。法律提供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工具,为什么不能充分利用呢?

家庭暴力以隐秘又残忍的姿态散布在我们的社会中,它躲藏在公众看不见的私人领域,同时戕害着受害者的身体与心灵。这既不是所谓的他人难以判断的“家事”,更不应是受害者独自对抗加害者的孤独征程。社会大众与政府都应该主动积极地加入反家暴队伍中,让施暴者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