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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部门对家庭暴力检验鉴定有哪几种方式?
  • 发表日期: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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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法医检验认为被伤害人损伤轻微者,如本人同意,可在法医门诊建立“家庭暴力伤害专项档案”。受害者的损伤情况可详细记录,存档,但法医门诊一般不向受害人出具鉴定文书。通过领取“案号证”,被伤害者如再次或多次被打后可在法医门诊进行伤情检验、记录(此方式如同医院的门诊病历)。受伤害者多次的验伤记录,如有关部门需要,法医门诊或鉴定机构可用鉴定书的形式予以出证。
     (2)应受害人或有关部门要求,法医门诊或鉴定机构可提供受伤害人身体损伤情况鉴定文书,方便被害人诉讼举证。
     (3)有关案件在法院立案后,应法庭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可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