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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家庭暴力防治与保护
  • 发表日期: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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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副庭长   汪懿

城市化是以城市为中心,农村为边缘,边缘向中心集中化的过程。城市当然意味着文明的中心,科技的摇篮,意味着商业活动的集中地带。乡村走向城市的过程意味着从保守走向开放、从贫困走向繁荣,家庭关系在这种进程中呈现特有的问题和表现形式。

我所在辖区近几年实施以村民自治方式的动迁工作,预计未来数年内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村落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家庭共居方式的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家庭安置上楼,这不仅是居住方式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更意味着家庭矛盾的表现形式与内在冲突均呈现新的面貌。

第一、家庭暴力的动因呈现复杂性。此前农村的家庭暴力以殴打伤害、威胁、遗弃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折磨,往往伴随的起因是夫妻关系不睦、性格不合、丈夫赌博酗酒等恶习的存在。动迁过程中的家庭暴力较前面原因外,往往目的性更强,更多以排斥女性获得拆迁的货币补偿为动因,以排斥女性获得拆迁安置利益为原动力。这样的暴力并非基于丈夫、父母对妻子、子女的惩戒为目的,而是直接指向拆迁后不菲的经济利益。意图借助暴力方式实现女性的消极抵抗,使得女性离家、回娘家,意在家庭财产的独享,防止家庭、家族财产因此落入女性手中,此类家庭暴力的最极端例子是我审理的案件中,竟然有三个儿子将丧偶父亲软禁于家中,意图遏制父亲已经形成的婚恋关系,防止家庭财产为外人占有、分割。

第二、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并不局限于丈夫这一家庭角色。我们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子女父母、婆媳之间,丈夫对妻子的施暴是多数情形,妻子被丈夫暴力伤害是常态。但我们审理案件中发现,家暴的实施一方并不完全是丈夫,而是以丈夫为代表的男性整个家族参与、教唆、纵容。此类施暴并不存在循环、反复和矛盾关系的缓和,更不存在施暴者的愧疚、悔恨。这一原因在于受害者往往是外地嫁到本市农村,或许取得户籍、生育子女,但受教育水平不高、获取财富能力极为有限,加之就业权益、社会保障权益缺失、不得不依附于男性家庭,有的女性仅仅靠男方家庭自建房屋出的收益维持生活。在城市化进程中,外地女性嫁入本市遇到拆迁时,夫妻矛盾的男性一方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均鼓励、纵容丈夫对妻子施暴,促使家庭分化瓦解,这一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对于再婚的外地女性嫁入本市,如带有前夫生育子女的,因动迁而产生离婚纠纷时,家庭暴力事件往往屡见不鲜。

第三、基层社会防范治理较为乏力。城市化进程中,旧有的传统正在打破、新的秩序尚未建立。短期内家庭从贫穷走向富有,有的男性婚姻观念落后,借助殷实的家庭条件,包二奶、养情人,恣意妄为,稍不如意就对妻子实施暴力,动迁前暴力现象就呈现受害人不告、邻居不理、基层组织不问的状态。动迁完毕后,旧有集体组织、自然村落消失,基层组织防范治理基本没有。

难点问题:

第一、人身保护令的措施问题。人身保护令的立法包含四项内容,但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排除已居所为令状保护对象的可能。居所在诉讼中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但居所对于女性更多蕴含着基本生存需要的人身属性,应当允许法院以令状方式保证受害人具有定所,城市化进程中,应允许法院禁止施暴方对居所进行出租、出卖等处置行为。

第二、警员出庭制度的设计与适用。人民法庭的司法行为带有极强的乡土性,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我么要求村委会主任、治保主任等人员出庭绝大多数能够实现。二家暴最重要的部门公安机关的介入却难以在法庭上予以呈现,警员往往乐于提供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笔录,但极少警员能到庭接受法庭询问,还原事实真相。警员在干预家暴的现场不仅仅是制止暴力的发生、对施暴人进行教育、带离现场、提取证据、制作笔录,但多数情况尚处于一种消极处理的调节者,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鼓励、健全警员出庭制度,虽然家庭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问题,但民事诉讼也需要治安类警员出庭作证,出庭意味着警员需要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和律师的提问,警员的作证能力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意味着警员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不可能简单而消极,即便未有执法记录仪、书证的存在,但出庭警员能让法官和陪审员获得事实的真相,这有利于制约家庭暴力,也对警员介入、保护令的实施等都是积极作用。这里涉及警员出庭方式、作证范围、法庭身份、制度保障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三、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法院初次受案判决离婚问题。离婚涉及的家暴问题,法官可能以证据不足、举证不能为由不予采信,驳回女性的离婚请求。应鼓励涉及家暴案件初次受案时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对于家庭暴力客观存在应径行判决离婚,同时对涉家暴案件离婚被驳回后再次起诉,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新的情况、新的事实,降低六个月不准提出离婚诉讼的门槛。对于已经受理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原有案件因需要可以中止审理,让司法行为对家庭暴力的矫正、防治持续于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充分保障受害女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