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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对方虐待、遗弃,另一方能否提出离婚?
  • 发表日期: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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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侮辱人格、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另一方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的摧残是虐待行为;夫妻一方对缺乏或丧失劳动、生活能力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是一种遗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多为男方虐待、遗弃女方。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其中当然也包括夫妻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如果情节恶劣构成虐待、遗弃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理因虐待、遗弃而提出的离婚诉讼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如果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经教育不改,被虐待、遗弃的一方不谅解,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